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关于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
法律意见书
周浩律師事務所
GRANDALL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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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关于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
法律意见书
致: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郭丰雷、朱妙律师出
席贵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投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以下统
称“程序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经办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
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2年8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张家港保税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公告方式将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各股东,贵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类型和
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
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
出席对象等事项,并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行使表
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贵
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9月9日14时在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
石化交易大厦保税科技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
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公告的内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唐勇先生主持。
综上,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闪议人员资格
1、会议召集人
根据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决议以及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2、出席会议人员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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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登记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
表共计1名,代表股份432,517,7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6818%。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名,代表股份492,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406%。
据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名,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
股东6名,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名,合计代表股份
433,010,0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7224%。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及人数系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及其互联
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及统计,本所及经办律师无法核查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
格,客观上仅能依赖于上海交易所上述平台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的核查和确认。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因疫情防控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以视频方式参加本次会议。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人员具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综上,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贵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为:
1.《关于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2.《关于为子公司期货交割库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述议案经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修改议案、提
出新议案以及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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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为普通决议议案,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不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根据《加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意见》文件精神,贵公
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投票表
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本
所经办律师对现场会议进行见证,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形式逐项表决会议议案。
(二)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1.《关于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2.《关于为子公司期货交割库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表决通过,表决票数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1、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其中一份提交贵公司,一份由本所存档备查。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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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专为《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单位负责人:经办律师:郭看
葛霞青郭丰雷
朱妙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