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关于公司参与投资设立并购基金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
函》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上证公函【2022】2735号《关于张家港保税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投资设立并购基金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
函》所涉及的事项予以了高度重视,本着对公司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
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知识,对公司参与投资设立并购基金事项再次核
查,根据所收集的资料和向公司管理层沟通了解的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发起设立并购基金构成共同投资行为暨关
联交易,关联方胜帮基金虽作为并购基金的管理人,但公司对并购基
金的对外投资决策具有决定性影响,且并购基金已设置了相应的关联
交易规范条款,不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8号指引”)第五条第(三)
项规定的上市公司“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
资活动”。同时,通过与8号指引第五条规定逐一核对,本次公司与
关联方共同设立并购基金,并购基金属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不
涉及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不存在违反该指引的原则精神及第五条相关要求的情形。
2.近年来,公司积极推进“传统物流+智慧物流”双轮驱动发展
战略,致力于传统物流和智慧物流的对外拓展。本次投资设立并购基
金,系结合公司优秀的仓储行业管理经验、合伙人雄厚的资金实力和
丰富的投资经验。后续并购基金将投资仓储物流及其产业链上下游项
目,有利于公司获得优质仓储资产,帮助公司进一步提升盈利能力和
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打造“一流大宗商品智慧物流运营商”的战略目标。
3.本次设立的并购基金首期实缴出资比例为认缴出资总额(20亿
元)的1%,各合伙人按认缴比例实缴,即公司首期实缴出资金额为人
民币980万元,公司截至3季度末货币资金为5.64亿元,资产负债
率为31.64%。并购基金投资期为5年,后续的实缴出资将视实际投
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在投资期陆续实缴,近年来,公司经营情况稳定,
预计有较充足的资金来源支持并购基金后续投资活动的开展。本次投
资活动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公司未来发展对现金的需求。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潘红、金建海、杨晓琴
2022年12月22日
(此页无正文,以下是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对《关于公司参与投资设立并购基金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独立意见签名页)
独立董事签字确认:
潘红
金建海
杨晓琴
(此页无正文,以下是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对《关于公司参与投资设立并购基金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独立意见签名页)
独立董事签字确认:
潘红
金建海重建海
杨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