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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0-25 查看全文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年10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运营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1—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提升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2—第六条公司应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内容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通过公司网站、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证券交易所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3—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熟悉

公司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进行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

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第十一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可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

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4—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除现场投票外,应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做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按照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并根据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不得在投资者说明会或一对一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5—第十七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

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时,双方可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公司应积极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请求。

第十九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条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6—(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全面统筹、组织和协调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资本运营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全体员工

应积极配合、协助资本运营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涉密信息的前提下,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确保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存在重大遗漏;

—7—(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

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司可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各项活动时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

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及存档。

—8—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国电股法〔2017〕1181号)同时废止。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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