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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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2023年4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浙江钱江生物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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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
期、时间)、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
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8日上午10:00在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钱江西路178号钱江大厦本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9:15一9:25,9:30-11:30和13:00一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666,181,384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6.874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
名,均为截至2023年5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665,969,4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6.8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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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4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45%。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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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65,969,4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681%;反对21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65,969.4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681%;反对21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审议通过
3、审议《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65,969,4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681%;反对21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审议通过
4、审议《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665,969,4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681%;反对2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2%;反对211,9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8%;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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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5,069,4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1%/%;反对21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审议宜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2 %;反对 2//q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528%;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00%。
6、审议《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65,169.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7681%;反对21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八03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审议通过。
7、审议《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833,7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7%%;反对21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204%;弃权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2%;反对211900股,
%;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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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议《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5,969,4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681%;反对21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弃权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2%;反对2/1,9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28%;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9、审议《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
议案》
数的99.9681%;反对201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03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0000%。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72%;反对2/,900股,
%;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a0000%。
10、审议《关于2023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065,969,48Y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9.9681%;反对21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19%;弃权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审议通过。
1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经营者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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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19.%81%;反对21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03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审议面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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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孙雨顺
负责人:经办律师:蒋谣五
顾功耘蒋瑶玉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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