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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生化:钱江生化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5-19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LAWOFFICES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2023年4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浙江钱江生物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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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

期、时间)、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

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8日上午10:00在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钱江西路178号钱江大厦本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9:15一9:25,9:30-11:30和13:00一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666,181,384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6.874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

名,均为截至2023年5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665,969,4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6.8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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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4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45%。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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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65,969,4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681%;反对21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65,969.4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681%;反对21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审议通过

3、审议《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65,969,4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681%;反对21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审议通过

4、审议《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665,969,4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681%;反对2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2%;反对211,9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8%;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gro000 %。

5、审议《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5,069,4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1%/%;反对21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审议宜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2 %;反对 2//q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528%;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00%。

6、审议《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65,169.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7681%;反对21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八03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审议通过。

7、审议《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833,7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7%%;反对21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204%;弃权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2%;反对211900股,

%;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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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议《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5,969,4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681%;反对21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弃权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2%;反对2/1,9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28%;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9、审议《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的

议案》

数的99.9681%;反对201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03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0000%。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72%;反对2/,900股,

%;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a0000%。

10、审议《关于2023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065,969,48Y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9.9681%;反对21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19%;弃权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审议通过。

1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经营者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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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19.%81%;反对21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03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审议面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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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孙雨顺

负责人:经办律师:蒋谣五

顾功耘蒋瑶玉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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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

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址:http://www.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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