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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运: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1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29 00:00 查看全文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事项或情形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告知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本制度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对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第一时间向本公司董事长报告,并告知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五条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告知董事会秘

书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

1解之处。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以定期报告方式进行公告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所涉及到的各项信息;

(二)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股东

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

(三)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2(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上述第(三)项第一款所述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

3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2、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3、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4、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5、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6、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

或挂牌;

7、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9、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3、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4、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5、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4责;

16、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5、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

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6、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

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7、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

10、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5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

15、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第七条公司重大信息由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参股公司等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组织收集、整理、准备,形成本部门(公司)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经本部门(公司)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通知或送达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在

第一时间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信息报告义务人

提供的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发现重大信息事项时,有权及时向该事项的责任

人或信息报告义务人询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责任人或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回答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详细资料。

第十条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信息报告义

务人在拟报告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一条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信息报告

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相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

6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

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内部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

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证券投资部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四)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

7部门、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信息。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在信息内部传递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制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协调和组织内部信息传递,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内部信息进行汇集、分析、判断,并判定处理方式;

(二)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在知悉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或可能违反相关规定时,应当提醒并督促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四)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各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促进内部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五)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接待来访、回答咨询;

(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十五条证券投资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汇集和分析内部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第十六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及时归集内部信息,按本制度

的规定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提供对外信息披露的基础资料,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重大隐瞒。

8第十七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

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联络人以财务部门、办公室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

第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定期敦促本部

门或单位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第十九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在按照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监督义务,应督促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二十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章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重大信息

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人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证券投资部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工作。

第二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

9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

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

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划

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

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成立调查小组,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没有或未及时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

遗漏、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三)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四)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10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获

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24时)。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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