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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运: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11 00:00 查看全文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认定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二章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四条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地减少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

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1第六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交易时,除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

第三章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七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办理资金支付时,财务产权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

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八条财务产权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审计和档案管理

第九条公司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审计工作时,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条当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并就该损害造成的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应采取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等必要的措施保护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协助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2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及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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