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华新水泥证券代码:600801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零二五年十月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 2 -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特别提示
一、本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0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计划。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3 -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五、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257.80万股,占本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07899.56万股的0.1240%。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根据《管理办法》,截至本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标的股票总数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11人,为公司公告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本公司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9.24元/股。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八、本计划有效期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十、本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获得
- 4 -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其他必要批准(如适用)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达成之日起 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A股限制性股票将失效。但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上述60日内。
十二、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 5 -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目录
声明....................................................2
特别提示..................................................3
第一章释义.................................................7
第二章本计划的目的与原则......................................9
第三章本计划的管理机构.......................................10
第四章本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11
第五章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13
第六章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15
第七章 本计划A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 19
第八章 本计划A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20
第九章本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6
第十章 本计划A股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9
第十一章本计划的实施程序.....................................31
第十二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35
第十三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37
第十四章 本计划A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41
第十五章附则...............................................44
- 6 -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A股 指 本公司发行的境内上市内资股
华新水泥、本公司、公司指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计划指(草案)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A股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限制性股票指
在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执行董事和高激励对象指级管理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A授予日指股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本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A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A股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限售期指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A股解除限售期指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本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解除限售条件指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指《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7 -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上证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注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 8 -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二章本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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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 10 -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四章本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在本公司任职的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符合本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需报经公司股东会批准的,还应当履行相关程序。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实施本计划的目的相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超过11人,包括公司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0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中的本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系经公司股东会选举或由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公司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时以及本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 11 -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情况,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不晚于公司股东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如有)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三)由本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于本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涉及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人士,均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 12 -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五章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股普通股。
二、本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不超过257.80万股,不超过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207899.56万股的0.1240%。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计划草案公告日,本公司无已生效的存续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占本计划授予占本计划公告姓名职务性股票数量限制性股票总日公司股本总(万股)数的比例额的比例
李叶青#执行董事、总裁#91.5935.53%0.044%
陈骞财务总监、副总裁17.866.93%0.009%
刘凤山#执行董事、副总裁#16.776.51%0.008%
杜平副总裁17.056.61%0.008%
梅向福副总裁17.056.61%0.008%
杨宏兵副总裁16.506.40%0.008%
徐钢副总裁17.866.93%0.009%
- 13 -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获授的限制占本计划授予占本计划公告姓名职务性股票数量限制性股票总日公司股本总(万股)数的比例额的比例
王加军副总裁16.776.51%0.008%
叶家兴董事会秘书、副总裁16.776.51%0.008%
卢国兵副总裁14.075.46%0.007%
汤峻副总裁15.516.02%0.007%
合计257.80100%0.1240%
注:
1、#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均参与本公司日常运营。在董事会审议本计划及与之相关的议案时,该
(等)董事须回避表决;在本计划执行过程中,该(等)董事不参与管理。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 14 -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六章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A股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计划的授予日
本公司将于本计划及相关议案获本公司股东会批准,且本计划下授予相关议案经董事会进一步审议通过后向激励对象授出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将届时由董事会决定,授予日必须为A股交易日。本公司应于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达成之日起60日内作出授予并完成登记。若本公司未能于前述期限内完成上述工作,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出的A股限制性股票将失效,且3个月内本公司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
1、定期报告或业绩公告公布当天及前30日(如披露年度报告或年度业绩公告则为公布当天及前6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或业绩公告日期的,该等期间分别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或60日期至定期报告或业绩公告推迟发布之日;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
3、本公司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至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本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进行披露之日;
4、本公司有任何未公布内幕消息;
5、其他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进行披露之日;
- 15 -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6、中国证监会、上证所及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指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三、本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授予的A股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自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
个月和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A股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A股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除限售的,则不能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收回。
激励对象获授的A股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
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本计划授予的A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根据本计划获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上限比例
- 16 -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可解除限售数量占根据本计划获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上限比例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50%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50%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四、禁售期
本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激励对象减持本公司股份还需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本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
- 17 -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四)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
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该等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届时有效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18 -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七章 本计划A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本计划的授予价格
本计划的授予价格为每股9.24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9.24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股票。
二、本计划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划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 本计划草案A股公布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8.48元/股的50%,为9.24元/股;
(二) 本计划草案A股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5.54元/股的50%,为7.77元/股。
- 19 -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八章 本计划A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0 -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 21 -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
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和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业绩考核目标,统一以
2027会计年度末的考核结果作为判定依据。
1、考核指标和要求
考核指标为“相对全面股东回报”和“每股收益年复合增长率”。
(1)相对全面股东回报相对全面股东回报分位水平考核指标门槛值目标值挑战值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60分位75分位90分位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注1:全面股东回报(TSR) = (期末股票价格 –期初股票价格 +期间股息) /期初股票价格,其中,期末股票价格按2027年11月1日至2028年月2月29日期间的交易日平均收盘价核算;期初股票价格按2024年11月
1日至2025年2月28日的交易日平均收盘价核算;期间股息按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实际执行的
累计股息;核算按期末对股价和股息进行复权调整。
注2:相对全面股东回报综合分位水平 = A股对标组分位水平 × A股权重 +境外股对标组分位水平 ×
境外股权重,其中A股与境外股权重分别采纳65%和35%。
“相对全面股东回报”采用和对标组对标所处分位水平的方式。
公司作为同时在 A 股和港股上市的建材行业领先企业,核心业务为水泥的生产与销售,同步覆盖混凝土、骨料等上下游关联业务,并依托全球化布局推进海外水泥及新型建材业务拓展。依据中证行业分类,公司所处行业为建筑材料。考虑具体产品细分领域、境内外产能规模、区域市场规模及业务模式等核心特征,为精准体现双上市平台属性及全球化发展战略,公司选取与主营业务- 22 -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相近、业务模式具有可比性的上市公司,对标组由“境外股对标组”和“A股对标组”两个对标组构成,其中:境外股对标组包括在港上市的领先水泥企业(含华新水泥)和全球领先水泥企业,共计9家;A股对标组包含在A股上市的领先水泥企业和建材企业(含华新水泥),共计12家。
(2)每股收益年复合增长率
2027年每股收益相较2024年每股收益的年复合增
长率考核指标门槛值目标值挑战值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3%5%7%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注1:每股收益=(净利润±公司处置资产所产生的税后损益±商誉和长期资产税后减值)/加权平均已发行股数。
2、考核得分的计算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得分 = ∑考核指标得分 x 考核指标权重,其中各项考核指标计分标准和权重,具体如下:
各项指标计分标准考核指标得分
X<门槛值 0
X=门槛值 25
门槛值<X<目标值 25 + [(考核指标实际值 – 门槛值) / (目标值 – 门槛值)] x (50 – 25)
X=目标值 50
目标值<X<挑战值 50 + [(考核指标实际值 – 目标值) / (挑战值 – 目标值)] x (100 – 50)
X≥挑战值 100考核指标权重
- 23 -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相对全面股东回报50%
每股收益的年复合增长率50%
3、考核得分和解除限售比例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得分和对应年度解除限售比例的关系为:
年度解除限售比例=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得分/100公司按上述规定的考核目标与计算规则确认当期解除限售比例。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不可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根据本公司薪酬与考核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在本计划三年业绩期内的平均个人年度业绩考核结果达到或超过0.8,才
能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如未达到0.8,则获授的计划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将不予解锁,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相对全面股东回报”与“每股收益年复合增长率”。
相对全面股东回报指标是衡量股东回报的核心指标,能够直观反映公司在资本市场的综合竞争力及对股东的回报水平,与公司 “A+H”双上市平台的股东价值管理需求高度适配;每股收益年复合增长率是衡量公司盈利质量与速度的关键指标,可直接体现企业盈利的持续增长能力,客观反映公司在主业经营、成本控制、市场拓展等核心环节的实际成效,与公司践行成为全球领先的跨国建材企业的战略- 24 -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目标一致。前述目标水平的设定系结合公司当前战略规划、核心经营目标以及行业发展趋势综合论证后由董事会审议确定。本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在保障科学性与合理性的同时,极具挑战性,一方面有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另一方面,能有效引导激励对象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保障公司经营目标的稳定实现,最终实现公司、股东与激励对象的长期共赢。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指标,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挑战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 25 -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九章本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A股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A股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 (1 + 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 × P1 × (1 + n) ÷ (P1 + P2 × 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
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 × n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派息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派息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 26 -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A股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 ÷ (1 + 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 (P1 + P2× n) ÷ [P1× (1 + 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 ÷ 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 – 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 27 -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三、本计划调整的程序
本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本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A股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 28 -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章 本计划A股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全部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全部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A股限制性股票的单位公允价值(成本) =授予日A股市场价格 – 授予价格。假设以本计划A股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18.48 元作为授予日A股市场价格进行测算,为每股 9.24 元;最终授予日A股市
场价格以实际授予日A股收盘价为准。
三、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 29 -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不超过2578000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预计为
23821333.00元,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摊销。由本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于2025年11月30日授予限制性股票,则本计划下授予的A股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年度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需摊销的费用(万元)59.01694.79694.79661.07272.48
说明: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日市场价和
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应年份年度审计报告并结合本计划
规定的调整机制计算结果(如有)为准。
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计划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 30 -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一章本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计划的生效程序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
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核查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本计划摘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
(四)本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进行披露。
(五)本公司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
(六)本公司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七)本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八)股东会审议本计划,将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会(注,其中网络投票仅适用于A股股东),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含)以上通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单独统计并披露。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九)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
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调整、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事宜。
- 31 -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本计划A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本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认授予日并予以公告。董事会
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于授予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二)本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三)自本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本公
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及作出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程序。公司未能于前述时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授出A股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上述60日内。
(四)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A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由本公司根据本计划分别与激励对象签署授予协议。授予日必须为A股交易日。
(五)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六)激励对象将认购A股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本公司要求缴付于本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否则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不得将认购权转让其他人。
三、本计划A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董
事会应当就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 32 -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本公司应当向上证所提出申请,经上证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除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外,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
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若向激励对象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由本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及/或股东会(视乎情况而定)批准,有关A股限制性股票的条款其后如有任何修改,均亦须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及/或股东会(视乎情况而定)批准。若有关更改时根据本计划的既有条款自动生效,则上述规定并不适用。
4、公司董事会修改本计划条款的权力如有任何更动,必须经股东会批准。
5、经修订后的本计划条款应当符合联交所《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的相关规定。
6、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 33 -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计划决议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5、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并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6、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上证所提出申请,经上证所确认后,由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 34 -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二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个
人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的规定,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公司有权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三)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四)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计划的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并承诺
本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证所、香港联交所、登记结算公
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证所、香港联交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
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七)公司确定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文件执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 35 -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激励对象即享有其所获授A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东权利。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A股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五)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六)激励对象承诺,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激励计划所规定
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年度起将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并不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但激励对象可申请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确认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作废失效。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依据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
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 36 -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三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规定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本计划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A股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 37 -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四)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
本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
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尚未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激励范围内的,其获授的A股限制性股
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变更后不在激励范围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应向公司支付- 38 -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完毕已解除A股限售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若激励对象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三)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被公司辞退、被公司裁员、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而离职,自离职之日起,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应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A股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达到国家和本公司规定的年龄退休后返聘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和股利不作变更,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继续进行,其个人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激励对象退休但未被公司返聘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和股利不作变更,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继续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和股利将不作变更,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继续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的A股限制
性股票和股利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 39 -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未解除限售的A股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计划及/或《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 40 -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四章 本计划A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A股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A股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 (1 + 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 P1 × (1 + n) ÷ (P1 + P2× 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
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 n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41 -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 ÷ (1 + 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配股
P=P0× (P1+ P2× n) ÷ [P1× (1 + 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三)缩股
P=P0 ÷ 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派息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一)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
- 42 -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一)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依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董事会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方案的,应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二)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 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前,应向上证所申请办理A股限制性股
票注销的相关手续,经上证所确认后,及时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注销手续并公告。
- 43 -2025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五章附则
一、本计划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计划按照届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