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2022年6月3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
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未经授权,公司所属子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二章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
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第五条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
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自身正当的捐赠意愿,捐赠用途必须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资
1产挪作他用,必要时有权要求受赠人定期向公司通报捐赠落实情况。
第六条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净资产总额、盈利水
平、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规模。公司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时,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公司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时,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诚信守法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
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八条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的主要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
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公司对外捐赠为实物资产的,其价值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计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第四章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
全、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为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
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指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
2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除国家和地方政府有特殊规定捐赠项目外,公司对外捐
赠应当通过依法建立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对有关社会团体、机构或个人强令的赞助,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原则上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
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二条对公司内部职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
被控制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三条公司对各子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批准,各子公司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十四条公司对计划内捐赠事项纳入公司年度预算管理,并形
成专项报告,对全年对外捐赠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等预算安排作出详细说明,并对上年捐赠的实施情况及捐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已经股东大会批准的预算内的对外捐赠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超出预算
范围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支出的,执行以下审议程序:
3(一)外单笔或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捐赠金额在200万元以内的,
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二)单笔或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捐赠金额超过200万元,但低
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的(负值按绝对值计算),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单笔捐赠金额或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捐赠金额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的以上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五条公司支出对外捐赠,无论是否纳入预算范围之内,应
当由经办部门提出捐赠申请,经公司党委前置审议后,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捐赠申请应当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第十六条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由财务部门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时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捐赠情况的跟踪,确保捐赠事宜按照预期目标落实。公司应定期将对外捐赠情况向董事会做出汇报,并将汇总情况在定期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审计部门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经办部门严格按照本制度和公司内部议事规范执行,禁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十八条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对外捐赠或者进行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采取降薪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4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相抵触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同时本制度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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