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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水泥:福建水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18 00:00 查看全文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和决策的质量促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相关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或者以上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以及环境、社会和治理

(ESG)议题政策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的执行与实施;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战略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向董

事会办公室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

向、可行性报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可持续发展工作规划及成果等提案资料。

第十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出会议通知,并做好会议记录、会议决议。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和表决结果形成决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需要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含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委员。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电话、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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