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3证券简称:新奥股份公告编号:临2026-035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5月15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华祥路 118 号新奥科技园 B座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20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2472869548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79.9096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蒋承宏先生主持会议,会议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马哲律师、张莹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列席9人,董事王玉锁先生和张瑾女士因有其他工作
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总裁助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梁宏玉女士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新奥股份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
A股 2472086473 99.9683 635600 0.0257 147475 0.0060
2、议案名称:《新奥股份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
A股 2472570873 99.9879 148600 0.0060 150075 0.0061
3、议案名称:《新奥股份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
(%)(%票数)(%)
A股 2472687348 99.9926 175600 0.0071 6600 0.0003
4、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A股 2460106559 99.4838 12098796 0.4892 664193 0.0270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A股 2472550618 99.9871 299930 0.0121 19000 0.0008
6、议案名称:《关于制定<新奥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
A股 2472577150 99.9881 273098 0.0110 19300 0.00097、议案名称:《关于延长重大资产重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期限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A股 2472573748 99.9880 285600 0.0115 10200 0.0005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议案议案名称比例比例比例序号票数(%票数票数)(%)(%)3《新奥股份2025年度利41851422999.95641756000.041966000.0017润分配预案》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40593344096.9517120987962.88966641930.1587所的议案》5《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41837749999.92382999300.0716190000.0046事薪酬的议案》6《关于制定<新奥股份董41840403199.93012730980.0652193000.0047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延长重大资产重
7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41840062999.92932856000.0682102000.0025相关授权期限的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1-6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7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哲律师、张莹律师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