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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奥股份:新奥股份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803证券简称:新奥股份公告编号:临2025-072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

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5年1月2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事项。

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公司监事会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5年1月22日至2025年2月5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2月6日,公司披露了《新奥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5年2月18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此外,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披露了《新奥股份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5年2月1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五)2025年4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成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72名激励对象共计

1952.50万股。

(六)2025年8月27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调整事项说明鉴于公司于2025年7月16日披露了《新奥股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总股本3097087607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票6034980股后的股份309105262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3元(含税),合计发放现金红利3183784205.81元。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根据《激励计划》关于授予价格调整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如公司需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未含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应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涉及2024年度派息额度1.03元/股(税前)。综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未含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由9.79元/股调整为8.76元/股。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的

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新奥股份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事宜已履行的程序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

事宜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股份注销、减

资手续及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回购原因、价格及数量的确定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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