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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奥股份:上海小多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1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803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上海小多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5年10月

1目录

一、释义..................................................3

二、声明..................................................4

三、基本假设................................................5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6

2一、释义

新奥股份、本公司、公指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

指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划、本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限制性股票指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激励对象指

人员、核心管理/业务人员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限售期指

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解除限售期指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解除限售条件指足的条件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指《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3二、声明

上海小多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担任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出具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公司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

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

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和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

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制作。

4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5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5年1月2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事项。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公司监事会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5年1月22日至2025年2月5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首次授予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2月6日,公司披露了《新奥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5年2月18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此外,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披露了《新奥股份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5年2月1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5、2025年4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

完成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72名激励对象共计1952.50万股。

6、2025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

6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7、2025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预留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新奥股份本次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新奥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为508.498万股,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后调整为488万股。本次实际预留授予488万股限制性股票。

2、鉴于公司实施了2024年度权益分派及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根据《管理办法》及《新奥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应对预留授予价格进行调整,预留授予价格由9.79元/股调整为8.58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相关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新奥股份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新奥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7(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新奥股份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5年10月17日

2、预留授予数量:限制性股票488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309708.7607万股的

0.16%

3、预留授予人数:17人

4、授予价格:8.58元/股

5、股份来源: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

6、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限售期

8预留部分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该预留部分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解除限售安排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比例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33%交易日止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33%交易日止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34%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预留授予限制占公司股本总额姓名职务数量(万股)性股票总数比例比例

蒋承宏 董事长、联席 CEO 65.00 13.32% 0.02%

9张宇迎职工董事、总裁30.006.15%0.01%核心管理/业务人员(共计15393.0080.53%0.13%人)

合计488.00100.00%0.1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公司股本总额的10%。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公司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新奥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问建议新奥股份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结论性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新奥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不符合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10(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小多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盖章

页)上海小多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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