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文件的规定,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股份”或“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新奥股份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以及本独立财务顾问经办人员对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访谈,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的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停牌前6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
露之前一日止,即自2024年9月19日至2025年4月25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标的公司及相关知情人员;
4、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5、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相关机构和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等
1文件,在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
体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情况自查期间累计买入自查期间累计卖出截至2025年4月25姓名身份
股份数量(股)股份数量(股)日结余股数(股)标的公司项目参与吕战凯800080000人员新奥股份项目参与苏海静11000011000人员
新奥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新奥控股投张海泉400040000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王丽妹的配偶标的公司项目参与郝玉芳800060000人员李宝库的配偶新奥股份控股股东王冬至新奥集团国际投资075000325000有限公司董事标的公司项目参与王韬800019006100人员新奥股份总裁助理王玮16400014400020000姜杨的配偶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张腾17001001600公司员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张延芳600020004000公司员工新奥股份项目参与张宏建110001100人员靳爱红的配偶宫罗建标的公司总裁02500110000
注:上述表格中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仅包括无限售流通股。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相关内幕知情人均已分别出具《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相关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1、吕战凯
吕战凯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新奥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2、本人在本次交易公告前不知悉本次重组相关信息,首次知悉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在2025年4月10日。本人在该日期前对新奥股份股票进行买卖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形。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
2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
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新奥股份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苏海静
苏海静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新奥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2、本人在本次交易公告前不知悉本次重组相关信息,首次知悉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在2025年4月10日。本人在该日期前对新奥股份股票进行买卖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形。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新奥股份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张海泉
张海泉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新奥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时,尚未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本人尚未获取与本次重组事项有关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奥股份
3股票的情形。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从事
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4、若上述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5、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新奥股份股票。
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张海泉配偶王丽妹已作出如下承诺:“1、本人配偶的股票交易行为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2、本人于2025年3月27日通过市场公开信息知悉本次交易,并未参与本次交易相关工作。自查期间,本人不知悉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亦未向张海泉透露任何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张海泉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新奥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
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新奥股份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4、郝玉芳
郝玉芳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新奥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时,尚未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本人尚未
4获取与本次重组事项有关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形。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4、若上述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5、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新奥股份股票。
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郝玉芳的配偶李宝库已作出如下承诺:“1、本人配偶的股票交易行为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2、自查期间,本人从未向郝玉芳透露任何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郝玉芳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新奥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3、本人在本次交易公告前不知悉本次重组相关信息,首次知悉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在2025年4月10日,郝玉芳在该日期前对新奥股份股票进行买卖时,本人及郝玉芳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形。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5、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新奥股份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5、王冬至
王冬至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本人持股在按照减持限制相关法规要求部分解锁后减持当期解锁部分,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2、本人首次知悉本次重组事项在2025年3月18日。本5人在该日期前对新奥股份股票进行买卖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
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形。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未经上市公司许可,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新奥股份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6、王韬
王韬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新奥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2、本人首次知悉本次重组事项在2025年2月27日。本人在该日期前对新奥股份股票进行买卖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形。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新奥股份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7、王玮
王玮已作出如下承诺:
“1、在本次交易首次公告前,本人未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本人尚未知悉与本次重组事项有关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形,相关买卖行为系基于新奥股份股票投资价值及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
6自行判断;在本次交易首次公告后,本人存在少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证
券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作出,除证券市场已公开的信息外,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事项,亦未自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本次交易的有关内幕信息,不存在通过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情形。2、若上述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新奥股份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4、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王玮配偶姜杨已作出如下承诺:“1、本人配偶的股票交易行为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2、自查期间,本人从未向王玮透露任何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指示。王玮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证券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新奥股份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8、张腾
张腾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新奥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2、本人首次知悉本次重组事项在2025年2月16日。本人在该日期前对新奥股份股票进行买卖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
7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形。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新奥股份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9、张延芳
张延芳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新奥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2、本人首次知悉本次重组事项在2025年2月18日。本人在该日期前对新奥股份股票进行买卖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形。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新奥股份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0、张宏建
张宏建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新奥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的股票交易行为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时,尚未知悉、探知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
8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本人泄漏相关信息或建议本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本人尚未
获取与本次重组事项有关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形。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4、若上述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5、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新奥股份股票。
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张宏建配偶靳爱红已作出如下承诺:“1、本人配偶的股票交易行为属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2、自查期间,本人从未向张宏建透露任何有关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张宏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新奥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3、本人在本次交易公告前不知悉本次重组相关信息,首次知悉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在2025年4月16日,张宏建在该日期前对新奥股份股票进行买卖时,本人及张宏建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形。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5、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新奥股份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1、宫罗建
宫罗建已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新奥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
9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2、本人首次知悉本次重组事项
在2025年2月27日。本人在该日期前对新奥股份股票进行买卖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形。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止,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新奥股份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本承诺函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相关机构买卖新奥股份股票情况
1、中金公司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中金公司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况如下:
(1)中金公司资产管理账户交易情况截至2025年4月25日
日期交易情况股份变动情况(股)
持股数(股)
2024/09/19-2025/04/25买入93700
49400
2024/09/19-2025/04/25卖出60400
(2)中金公司自营类(含做市)账户交易情况截至2025年4月25日
日期交易情况股份变动情况(股)
持股数(股)
2024/09/19-2025/04/25买入10148253
2024/09/19-2025/04/25卖出10073461
2024/09/19-2025/04/25申购赎回股份减少441900
2024/09/19-2025/04/25申购赎回股份增加175800159334
2024/09/19-2025/04/25融券券源划拨划出21800
2024/09/19-2025/04/25股份取出94600
2024/09/19-2025/04/25股份存入94600
(3)中金公司融资融券专户账户交易情况截至2025年4月25日
日期交易情况股份变动情况(股)
持股数(股)
10截至2025年4月25日
日期交易情况股份变动情况(股)
持股数(股)
2024/09/19-2025/04/25买券还券划入660800
2024/09/19-2025/04/25融券券源划拨划入2180080910
2024/09/19-2025/04/25融券卖出股份融出601690
对于中金公司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中金公司已出具如下说明与承诺:
“除上述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形外,本单位在上述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况。
本公司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
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公司资管业务管理账户、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融资融券专户账户买卖新
奥股份股票是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与本次重组事宜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形;
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奥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
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
若本公司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
规范性文件,本单位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本公司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说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况如下:
自查期末持股数
序号账户性质累计买入(股)累计卖出(股)
(股)
1自营业务股票账户15447154118614104782230
11自查期末持股数
序号账户性质累计买入(股)累计卖出(股)
(股)
2信用融券专户0023900
3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2150080021500
对于中信证券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中信证券已出具如下说明与承诺:
“中信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并切实执行,中信证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中信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中信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中信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与本投行项目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
第三方。
若本公司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
规范性文件,本单位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本公司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说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关于其买卖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情形及相关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与承诺,以及本独立财务顾问经办人员对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访谈,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内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未发现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在自查期间内,除前述相关主体外,其他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新奥股份股票的情形。
12(以下无正文)13(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郭允张玮杨朴蓝悦霏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