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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鹏博士:鹏博士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6-24 查看全文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帮助投资者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促进公司完善治理、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

息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1(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

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

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

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

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2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二)公司发展战略;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发生《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公司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利用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基础设施等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八条公司不断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

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第九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3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避免让来访者有机会接触到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公司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

投诉处理机制,积极办理相关投诉,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四条投资者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为,公司应当配合支持。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不得拒绝。

征集股东权利、持股行权、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投资者保护

4机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公司设立投资者关系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5(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六)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二)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

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

6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

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公司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档案的内容分类、使用要求、保存期限等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四章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

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

7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六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

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五章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八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

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

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8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

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三十一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

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9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

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

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四条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接受调研及发布调研记录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公司改正。

第三十五条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10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上证 e 互动平台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谈”,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11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

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公司发布”栏目

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12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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