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拟在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了事前审核和必要的沟通,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与我们进行了事前沟通。经核查,我们认为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
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需求。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与原审计机构进行了沟通,其已对该事项进行确认且无异议。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何云林楠武惠忠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