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依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王振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许家金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刘博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1、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的副总经理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未发现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本次副总经理的提名及聘任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3、基于独立判断,同意聘任王振江先生、许家金先生、刘博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何云林楠武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