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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达投资:悦达投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28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更好的发挥内部审计在公司发展中的监督、服务与保障作用,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

律法规和《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加强和改善治理水平,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控制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确保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决策流程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二)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司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1公司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

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公司审计部应配备与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具备专业

胜任能力的内部审计人员,在内部审计力量不足,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审计。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当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通过后续

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与沟通能力。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与内部审计准则,秉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合理运用职业判断,忠实履行岗位职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勤勉、廉洁的原则,严禁徇私舞弊,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及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行为。

第十条公司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

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审计部

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得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在实施内部审计时,若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对于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公司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部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受董事会的支持

与有关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公司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内部审

2计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二)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

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

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确认和评价;

(六)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或非常事件进行专项审计;

(七)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在内部审计人员及技术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审计;

(八)为被审计部门或单位提供咨询、建议、协调等相关服务;

(九)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十一)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二)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审计部应当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进

行沟通时,公司审计部应积极配合,并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

3可靠性。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

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九条审计部对审计工作底稿应予保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条审计档案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履行职责具有以下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报送生产、经

营、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财务决算、财务分析、会计凭

证、会计报表及生产经营的有关文件、资料,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工程设计、报建、招投标、预决算、经济合同、购销价格、经济活动计划及其

他相关资料,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调阅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文件;检查资金和财产;进行现场实物勘察;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

有关的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支持、协助审计人员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六)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

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持有的资产;

审计人员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上述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请4示公司领导同意,对可能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证据和资料,

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领导批准,采取封存有关账册、资产等临时措施,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加

强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及部门的直接

责任人和负责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审计工作计划,对内

部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并报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安排,编制审计项目工作方案,选派审

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审计组长、主审人员等,审计小组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审计方案应在执行相应审批程序后组织实施。

(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和部门送达审

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事项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通知书,涉及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通知书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三)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关的证明材料;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并根据情况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情况汇报;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定

5稿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自接到审计

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逾期视为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五)审计报告经复核和修改后,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程序审定、签发。

审计报告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并根据需要报送、抄送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

(六)审计部下发审计整改通知书,并根据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建立审计整改台账作为通知附件,指导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被审计单位依据审计整改通知书要求,制订审计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并在十日内报送审计部。

(七)审计部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落实整改通知要求的情况开展督查,必要时可实施后续审计。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须牵头组织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及时整改落实,并向审计部书面反馈整改情况,同步报送相关佐证资料。

(八)公司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审计结束后,审计人员对其办理的审计事项,应按照审

计档案管理及公司档案管理的规定,将审计报告及其他审计资料及时归入审计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

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并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6(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还需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与公司年度报告一同披露。

第二十八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责任追究及奖惩

第二十九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公司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妨碍审计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7对上述所列各款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

告、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提供虚假审计报告、发表虚假审计意见的;

(二)弄虚作假,与被审计单位串通、共同舞弊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玩忽职守,给公司或被审计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泄漏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对上述所列各款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忠于职守、坚持

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及维护公司利益的有功人员,公司及所属单位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所属单位”是指公司

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的全资、控股公司和对该公司拥有实质控制权的参股公司。根据合同、协议或章程等约定悦达投资对其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的参股公司,适用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可参照本制度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适用于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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