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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新:济南高新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1-18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807证券简称:济南高新公告编号:临2023-067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8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内容

山东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情形,具体如下:

2023年初,济南高新子公司山东瑞蚨祥贸易有限公司开展黄金贸易业务,公

司在2023年4月29日披露的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对有关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2023年8月19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有关贸易业务进行重新梳理,将上述业务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调减2023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22391068.00元。上述事项导致公司前期披露的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财务数据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王成东作为公司董事长、雷学锋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上述相关责任人员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司及上述相关责任人员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提高财务核算和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已于2023年8月18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第十一届

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整改,目前已整改完毕,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9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仅涉及2023年一季度合并财务报表部分项目,不会对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利润总额、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及相关人员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增强合规意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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