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
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1-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决策前做好以下资料的准备工作:
(一)公司有关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的协议、合同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资料。
战略委员会在对项目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提供补充资料,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情况及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战略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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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