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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高发展:关于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19 00:00 查看全文

关于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BEIJINGDENTONSLAWOFFICESLLP(JINAN)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玉兰广场4号楼7-8层(250101)

7-8/FBuilding4YulanPlazaNo.8LongAoNorthRoadLixiaDistrict250101JinanChina

Tel:+86531-88878388Fax:+86531-88726767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于2025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发

布了《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

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8日9时15分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

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东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A4-4号楼1123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董事长因工作原因请假不能主持本次股东会,故根据《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雷学锋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9:15-9:25、9:30-11:

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9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合计438160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53%。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79984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68%。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登记资料,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网络出席情况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96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8175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85%。

3.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列席会议。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根据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非累计投票议案:

1、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相关资产运营委托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相关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事项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就会议通知列明事项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序同意反对弃权议案名称投票情况

号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关于全资子公普通股合计4269581097.443310475012.3906727000.1661司签署相关资产运营委托协议暨

15%以下股东

关联交易的议的表决情况4269581097.443310475012.3906727000.1661案》《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相关物业普通股合计4268081097.409110625012.4249727000.1660服务委托合同暨

2

关联交易的议5%以下股东4268081097.409110625012.4249727000.1660案》的表决情况

注:1.上表中第1、2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济南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已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上表中第1、2项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非特别决议议案。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议案已获得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大成DENTONS大成是 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律师:

项浩王琳

经办律师:

李瑞

经办律师:

赵端秤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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