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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高发展:济高发展未来三年(2026-2028)股东回报规划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8 00:00 查看全文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业务发展需要等重要因素,特制定《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资本市场监管要求、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

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

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公司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及经营发展规划、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同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需要,制订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要求和利益最优化原则的利润分配方案。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应当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确定的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四)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

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

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2026年至2028年,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红。

(二)在年度或半年度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大于零的情况下,若满足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且年度分红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在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具体每个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

划提出预案,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决定现金分红在单次分红中所占的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处于发展成长阶段、净资产水平较高以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未来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利润分配的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报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

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等相关事项,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施。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三)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筹划投资者接待日或邀

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除提供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若公司当年盈利且符合实施现金分红条件,但董

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

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督促其及时改正。

(六)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如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以及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

变化而确需调整、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方案。公司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中,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八)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

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公司未进行

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五、附则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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