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1页共12页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应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利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公司应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确认公司是否触及长期破净情形。如是,公司应制定估值提升计划,在该季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已披露估值提升计划的,在计划到期前无需再次披露,经董事会评估后需要完善的除外。
前款所称触及长期破净情形是指公司股票连续12个月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判断是否触及长期破净情形时,以公司股票收盘价与当日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进行比较。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
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管治信息;
(六)公司的文化建设;
第2页共12页(七)股东权力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
律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公司应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可以通过官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台(以下简称“e 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
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股票挂牌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并在其发生变更后,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3页共12页第九条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建立与投资者
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公司股票挂牌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包括公司公开发行的报纸及网站)披露的
信息不得先于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
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股票挂牌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所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4页共12页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
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
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第5页共12页会、股票挂牌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
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
事、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和总经理均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条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在
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股票挂牌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
第6页共12页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时,如触及长期破净情形且市净率低于所在行业平均水平,应就估值提升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五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
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时,可以对调
第7页共12页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
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八条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上述有关调研机构及个人调研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充分关注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公司应汇总梳理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 e 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 e 访谈”,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上市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第 8 页 共 12 页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e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 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三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
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9页共12页(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
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六条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审阅和审批与投资者沟通主旨信息及汇总整理信息,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室(以下简称“董秘室”)为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董秘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包括制(修)
订本制度;拟定常规及重大项目投资者关系工作计划,报董事长审批;
汇总整理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所有信息,组织制定沟通主旨信息;组织实施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进行资本市场调研,收集处理及上报资本市场对公司及投资者关系的反馈意见。
为便于工作开展,董秘室相关人员可以列席公司各种主要会议(经营例会、绩效对话会、月度经营分析会等),从而能够及时掌握公司重要经营信息。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投资者关系工作责任人;
第10页共12页各单位负责收集与本单位相关的内外信息以及生产经营信息,协助实施与本单位相关的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各单位责任人指定两名投资者关系联络人,负责与董秘室的日常联系,及时回复董秘室汇总的来自资本市场的问题,积极参与诸如网上路演、分析师交流会、投资者来访接待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并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完整。联络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董秘室。
第四十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第11页共12页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语言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聘请专业
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该等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股票挂牌交易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
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
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