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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汾酒:关于山西汾酒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2-18 查看全文

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Address):北京市朝阳区鼎成路 2 号 2F

邮编(Code): 100101 电话(Tel):010-65512727二〇二三年二月

1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2023)金德意见字第18号

致: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杏花村汾酒厂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汾酒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山西汾酒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受山西汾酒委托,本所对山西汾酒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71号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及《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2《2018年激励计划》)、《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

山西汾酒《公司章程》等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审阅了山西汾酒《2018年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会议

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解除限售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

向本所提供的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和所作出的陈述

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2.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而出具;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

3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

支持的事实,本所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解除限售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

数据、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或结论。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

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备案或公开披露。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国法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解除限售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的程序

1.2019年3月26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审议通过了《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和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等。

2.2023年2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确认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391名激励对象个人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

根据公司《2018年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按照激励对象2021年度个人绩效综合评价结果,符合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391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2251200股,占公司现总股本的

50.1845%。

3.2023年2月17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

为:经核查,公司2021年度经营业绩达到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业绩条件,除1名激励对象考核未达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个人解除限售条件外,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391人,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2251200股;议案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同意《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39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内的22512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4.2023年2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根据《2018年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经公司董事会薪酬考

核委员会考核,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391名,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512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845%。监事会同意公司按《2018年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为39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内的22512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6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

解除限售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与批准,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2018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二、本次解除限售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根据《2018年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其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解除限售的比例为40%、30%、30%。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40%解除限售期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30%解除限售期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30%解除限售期交易日当日止

7(二)本次解除限售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

根据《2018年激励计划》等规定,本次解除限售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三)本次解除限售需要满足的考核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2018年激励计划》等规定,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为:2021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2%,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以2017年业绩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0%,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90%。其中“净资产收益率”是指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对标企业的选取:根据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公司属于“SW 饮料制造”行业,从中选取主营类型相近的 A 股上市公司作为对标样本,共计20家(不包括山西汾酒)。对标企业如下:

证券代码公司简称证券代码公司简称

000568.SZ 泸州老窖 600519.SH 贵州茅台

000596.SZ 古井贡酒 600559.SH 老白干酒

000799.SZ 酒鬼酒 600702.SH 舍得酒业

000858.SZ 五粮液 600779.SH 水井坊

000860.SZ 顺鑫农业 603198.SH 迎驾贡酒

601579.SH 会稽山 603369.SH 今世缘

002304.SZ 洋河股份 603589.SH 口子窖

600197.SH 伊力特 603919.SH 金徽酒

600199.SH 金种子酒 002646.SZ 青青稞酒

600059.SH 古越龙山 600616.SH 金枫酒业

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主营业务出现重大变化,与公司的产品和业务不具有相关性,则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剔除或更换相关样本。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若上述对标企业存在收购资产、

9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事项,则应剔除该等事项对对标企业净利润产生的影响。

2.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分年进行,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4个等级。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绩效评价中的特殊情况由董事会裁定。具体见下表:

考评结果优秀较优秀称职待改进

解除限售系数10.80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解除

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处理。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售期及条件成就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即将进入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根据公司于2019年5月18日发布的《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19年5月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根据《2018年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即本次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将自2023年5月9日起进入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10(二)本次解除限售的基本条件成就情况

1.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22]009554号《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

报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大华内字[2022]000241号《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的确认及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

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符合《2018年激励计划》第九章之“二、本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规定的公司应满足的解除限售条件。

2.根据公司的确认及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符合《2018年激励计划》第九章之“二、

11本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规定的激励对象应满足的解除限售条件。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考核条件成就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公司达到规定的公司业绩考核要求根据公司披露的《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22]009554号《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

报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8]第 ZA12827 号《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7年度》,公司2017年营业收入为6037481699.12元,2021年营业收入为

19970986258.92元,以2017年为基数,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为230.78%;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为41.61%;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为19808265065.53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99.19%。

公司2021年度经营业绩达到《2018年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条件,具体如下: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条件2021年度公司业绩情况

2021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2%,2021年净资产收益率为41.61%,

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且高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

值水平;以2017年业绩为基数,水平;以2017年业绩为基数,2021

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230.78%,且

150%,且不低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高于同行业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

12分位值水平;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平;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90%。收入的比例为99.19%。

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本次解除限售的公司层面绩效考核目标均已达到,且已经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确认。

2.本次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达到规定的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392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如下:

序号考核结果解除限售系数涉及激励对象人数

1优秀

1391

2较优秀

3称职0.80

4待改进01

根据上述考核结果、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独

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的说明,本次解除限售有1名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待改进”,其解除限售系数为0,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合计为0股,其未达到解除限售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有391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

为较优秀以上,符合解除限售的个人业绩考核条件,其解除限售系数为1,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2251200股,其中:

13(1)有11名激励对象在考核期内发生职务变动,从属于激励对

象的工作岗位变更为不属于激励对象的工作岗位,其不再属于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因此根据公司《2018年激励计划》规定,上述11名激励对象当年已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

的限制性股票合计为36750股,剩余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2)有4名激励对象在考核期内因退休原因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因此根据公司《2018年激励计划》规定,上述4名激励对象当年已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为

3500股,剩余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

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

(3)有1名激励对象在考核期内因病去世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因此根据公司《2018年激励计划》规定,该名激励对象当年已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为1750股,剩余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

综上,本次解除限售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计391人(含前述职务变动、退休及死亡的激励对象),本次拟解除限售的391名激励对象的2021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较优秀以上等级,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2251200股,占

14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1845%。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宜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2018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2018年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和《2018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应股份的解除限售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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