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一律师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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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王莹、张
莉律师出席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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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一律师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3年5月9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公告了《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23年5月30日9: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袁清茂先生主持。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698,851,0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178名,代表股份237,092,5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43%。
参会股东均为2023年5月25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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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一律师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东代表出席会议的,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通知》中所列的八项
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议案五、议案七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八为特别决议议案,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股
东代表、监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统计了现场表决结果。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1《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934,994,3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5%;反对911,8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4%;弃权37,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2.2《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934,993,885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5%;反对912,2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4%;弃权37,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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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934,993,885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5%;反对912,2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4%;弃权37,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2.4《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934,993,885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5%;反对912,2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4%;弃权37,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2.5《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935,064,865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1%;反对876,6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6%;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6,127,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87%;反对876,6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92%;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2.6《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934,993,885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5%;反对912,2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4%;弃权37,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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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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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莉王莹
经办律师:造莉
张莉王莹
>027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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