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在建工程转固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以下简称“转固”)的财务核算与管理,确保转固时点的准确性、合规性,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
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财务部门对在建工程转固履行价值管理与会计核算职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按照工程项目的实际状态而非形式上的竣工决算或外部批文作为转固判断依据。
(二)及时性原则: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财务
部门应督促业务部门及时办理转固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或提前转固。
—8—(三)谨慎性原则:对转固条件存在不确定性时,应审慎判断;对长期停建或存在减值迹象的在建工程,应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财务部门在在建工程转固中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在建工程转固条件的财务审核,确认转固依据的
充分性、合规性;
(二)负责转固的账务处理,包括暂估入账、固定资产卡片
登记、折旧计提;
(三)监督业务部门及时办理转固手续,对延迟转固行为有权提出纠正建议;
(四)定期组织在建工程盘点,核对工程进度与账面记录;
(五)在财务报告中真实、完整地披露在建工程及转固相关信息。
第五条相关部门职责配合:
(一)项目建设部门:负责提供转固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对转固时点的真实性负责;
(二)战略规划部门:负责出具产能达标、合格率达标、性能考核等专业认定意见;
(三)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对危化项目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情况进行确认;
—8—(四)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实物状态进行验收确认;
(五)审计部门:负责对在建工程转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转固时点的会计判断标准
第六条在建工程转固的判断依据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规定,财务部门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综合判断:
(一)实体建造或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即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相关安装工作已基本结束,仅存在不影响资产使用的零星收尾工作。
(二)所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
产要求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不符之处,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三)继续发生在该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后续仅需发生少量维护、保养或扫尾性质的支出。
(四)对于需要试生产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资产,试
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包括产能、产品质量等核心指标能够稳定达到设计要求或合同标准。
第七条结合公司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各类固定资
产转固的具体条件如下:
—8—(一)房屋及建筑物
转固条件:主体及配套工程已完工,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且满足生产线布局、设备安装或存储物资等使用需求
财务确认时点:原则上以消防验收合格之日为转固时点。
因客观原因消防验收滞后的,以内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转固时点。
(二)生产线(设备)转固条件:
1.实体基本建成:生产装置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2.运行稳定:设备能够在一段时间内保持正常、稳定运行,不再需要进行以排除故障为目的的大规模调试。
3.试生产结果达标:连续试产产能基本达到设计产能,
产品合格率达到设计要求。
4.后续支出很少:除日常维护外,不再发生大额建设性支出。
5.生产合法合规:危化项目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前,财务部门不得办理转固。
财务确认时点:以同时满足上述条件之日为转固时点。
第四章转固账务处理
第八条转固申请与审核流程:
—8—(一)项目建设部门在判断在建工程已达到第七条所述的预定可使用状态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务部门提交《在建工程转固申请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内部验收单;
-消防验收文件或内部验收合格证明;
-联合试运转批复文件及试生产总结报告;
一性能考核报告;
-安全生产许可证(危化项目必备);
-设备调试记录、产能率、合格率统计表;
-工程预算、合同及结算资料。
(二)财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核:
-转固时点判断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标准;
-佐证材料是否完整、有效;
-暂估入账金额的确定是否合理(依据工程预算、合同价或
实际成本);
-是否存在人为提前或延迟转固的情形。
(三)审核通过后,财务部门按公司授权审批程序报批,经批准后办理转固账务处理。
第九条转固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XX 类别
贷:在建工程——XX项目
同时建立或更新固定资产卡片,于次月起开始计提折旧。
第十条暂估入账处理:
—8—对于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财务部门应于达到状态之日起,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根据工程预算、合同价或工程实际成本等合理估计,暂估转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起开始计提折旧。
(二)待办理竣工决算后,按实际成本调整固定资产原值,已计提的折旧不再追溯调整。
第五章后续计量与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转固后,财务部门应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包括:
(一)按规定年限和方法计提折旧;
(二)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
(三)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固定资产,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应在财务报告及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一)在建工程期初、期末余额及增减变动情况;
(二)本期转固的资产类别、原值、转固依据及时点;
(三)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原值及后续调整情况;
(四)危化项目因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未转固的在建工
程情况(如适用)。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应建立在建工程转固的定期复核机制,每季度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对已达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8—未办理转固的,应发出书面催办通知,督促业务部门限期办理。
第十四条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建工程转固的会计核算和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并向
上级报告,公司将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转固佐证材料不真实、不完整,存在弄虚作假的;
(二)故意延迟转固以避免计提折旧、虚增利润的;
(三)提前虚增转固以美化资产规模的。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公司经营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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