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所涉及的河南首恒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亚评报字(2025)第476号
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0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告备案回执
报告编码: 1141020071202500523
合同编号: 20250597
报告类型: 法定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
报告文号: 亚评报字(2025)第476号
报告名称: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所涉及的河南首恒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结论: 85,416,370.25元
评估报告日: 2025年12月19日
评估机构名称: 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签名人员: 杨开方赵翔 (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师) 正式会员编号:11210365正式会员编号:11190104
杨开方、赵翔已实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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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报告备案回执仅证明此报告已在业务报备管理系统进行了备案,不作为协会对该报告认证、认可的依据,也不作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签字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免除相关法律责任的依据。
备案回执生成日期:2025年12月30日
ICP备案号京ICP备2020034749号
资产评估报告目录
声明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2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4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4
二、评估目的 8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8
四、价值类型 ..11
五、评估基准日 .1l
六、评估依据 .11
七、评估方法 .14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24
九、评估假设 25
十、评估结论 27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28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31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32
十四、资产评估师签名及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32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33
声明
为使评估报告使用人合理理解并恰当使用本评估报告,我们特声明如下: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六、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八、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九、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拟转让股权所涉及的河南首恒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亚评报字(2025)第476号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所涉及河南首恒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6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情况摘要如下:
评估目的:通过对河南首恒新材料有限公司申报的经审计后全部资产及负债进行评估,以确定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的转让股权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评估对象:河南首恒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范围:河南首恒新材料有限公司申报的经审计后资产和负债,具体范围以河南首恒新材料有限公司申报的评估明细表为准。
评估基准日:2025年6月30日。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
评估结论:
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6月30日,河南首恒新材料有限公司申报评估的经审计后的资产总额为158,828.45万元,负债150,435.07万元,股东全部权益8,39338万元;评估价值总资产为158,976.71万元,负债150,435.07万元,股东金部权益8,54164万元。与经审计后的账面价值比较,总资产评估增值148.26万元,增值率为009%,负债无增减变动,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增值148.26万元,增值率为1.77%。资产评估结论汇总表如下,评估结论的详细情况见资产评估明细表。
资产评估结论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25年6月30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A B C=B-A D=C/Ax100%
1 流动资产 52,838.58 53,234.93 396.35 0.75%
2 非流动资产 105,989.87 105,741.77 -248.10 -0.23%
3 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4 其他债权投资
5 长期应收款 1,500.00 1,500.00
6 长期股权投资
7 投资性房地产
8 固定资产 101,274.66 95,563.81 -5,710.85 -5.64%
9 在建工程
10 工程物资
11 固定资产清理
12 生产性生物资产
13 使用权资产
14 无形资产 3,215.21 8,677.96 5,462.75 169.90%
15 开发支出
16 商誉
17 长期待摊费用
18 递延所得税资产
19 其他非流动资产
20 资产总计 158,828.45 158,976.71 148.26 0.09%
21 流动负债 109,385.18 109,385.18
22 非流动负债 41,049.89 41,049.89
23 负债总计 150,435.07 150,435.07
24 股东全部权益 8,393.38 8,541.64 148.26 1.77%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正文中描述的资产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假设条件、特别事项及使用限制等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为资产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本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2025年6月30日起一年有效,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评估。
重要提示: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所涉及的河南首恒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亚评报字(2025)第476号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所涉及的河南首恒新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6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一)委托人概况
1、单位名称: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72489Q
3、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4、营业场所:河南省平顶山市建设中路63号
5、法定代表人:李本斌
6、注册资本:101,508.2254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1997年09月10日
8、营业期限至:长期
9、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纺织专用设备制造;纺织专用设备销售;面料纺织加工;面料印染加工;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木制容器制造;木制容器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
1、单位名称:河南首恒新材料有限公司 (简称(首恒新材”)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5MA468L7EX0
3、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营业场所: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
5、法定代表人:朱学智
6、注册资本:40,000.0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9年1月10日
8、营业期限至:长期
9、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热力生产和供应;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0、历史沿革及股东结构
(1)公司成立
2019年1月,首恒新材召开首次股东会决议,会议一致通过由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许昌首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4亿元人民币设立河南首恒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中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许昌首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现用名:河南平煤神马首山碳材料有限公司)货币出资2.04亿元,占股51%;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货币出资1.96亿元,占股49%,各股东均已实缴。具体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许昌首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20,400.00 51%
2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9,600.00 49%
合计 40,000.00 100.00%
(2)股东名称变更
2021年10月,首恒新材召开了公司2021年度第二次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股东由“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许昌首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南平煤神马首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现用名:河南平煤神马首山碳材料有限公司)、神马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河南平煤神马首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20,400.00 51%
2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9,600.00 49%
合计 40,000.00 100.00%
(3)股东名称变更
2025年3月,首恒新材召开了公司2025年度临时股东会决议,同意原股东“河南平煤神马首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河南平煤神马首山碳材料有限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最新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河南平煤神马首山碳材料有限公司 20,400.00 51%
2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9,600.00 49%
合计 40,000.00 100.00%
11、公司组织构架
首恒新材隶属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位于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属于“中国尼龙城”配套项目。本项目是以首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副产品苯和氢气为原料,利用干熄焦副产的大量蒸汽为热源,采用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自主知识产权的环已烯法制环已酮进行生产。目前,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尼龙化工产业发展日趋成熟,尤其是下游和终端发展更为迅速,已二酸、尼龙66、已内酰胺已经形成170万吨以上规模生产,并已初步建成规模化生产基地,河南省政府已于2018年将尼龙新材料产业列为省级重点发展产业,并规划建设“中国尼龙城”,项目需要配套高品质环已酮原料。首恒新材承建的年产20万吨环已酮项目,既有效利用了襄城县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现有资源,实现了资源就地转化,又对尼龙产业链进行了延伸,加强了与“中国尼龙城”的衔接。
首恒新材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2名、总工程师1名、财务总监1名、财务机构负责人1名;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由河南平煤神马首山碳材料有限公司推荐,财务机构负责人由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派。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列席董事会会议,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及总工程师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授权副总经理。公司组织架构如下:
12、资产、财务、经营状况
(1)首恒新材近三年一期资产负债状况如下表:
资产、负债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2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 2024年12月31日 2025年6月30日
流动资产合计 31,394.22 47,725.88 27,701.95 52,838.58
非流动资产合计 105,370.84 120,560.10 114,964.95 105,989.87
资产总计 136,765.06 168,285.98 142,666.90 158,828.45
流动负债合计 44,556.67 69,743.39 50,497.26 109,385.18
非流动负债合计 62,039.44 72,294.19 73,725.95 41,049.89
负债合计 106,596.11 142,037.58 124,223.21 150,435.07
所有者权益合计 30,168.95 26,248.40 18,443.69 8,393.38
(2)企业近三年一期的损益状况如下表:
利润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2年度 2023年度 2024年度 2025年1-6月
一、营业收入 28,415.48 118,011.38 147,484.04 57,686.74
二、营业利润 -8,374.69 -3,846.05 -8,173.32 -5,129.05
三、利润总额 -8,370.39 -3,865.28 -8,168.23 -5,128.84
四、净利润 -8,176.92 -4,019.51 -8,204.29 -5,172.69
注:上述2022年数据摘自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年度审计报告(报告号:希豫分审字(2023)0374号),2023年数据摘自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年度审计报告(报告号:亚会审字(2024)第03220010号),2024年数据摘自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年度审计报告(报告号:希豫分审字(2025)0426号),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5年1-6数据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号:希会审字(2025)5454号)。
13、主要税种及税率
公司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具体税率情况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
增值税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13%
城市维护建设税 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5%
教育费附加 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2%
(2)税收优惠
首恒新材2022年12月23日被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241004389,有效期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自被认定起有效期内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15%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的关系
委托人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被评估单位河南首恒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
(四)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根据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除本次评估的委托人以外,本评估报告的其他使用人为股权转让涉及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报告使用者。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确认的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根据《平煤神马集团董事长办公会议纪要》(平煤神马董办纪(2025)32号),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首恒新材股权,需确定首恒新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评估机构对首恒新材申报的经审计后全部资产及负债进行评估。
本次评估目的是:通过对首恒新材申报的经审计后全部资产及负债进行评估,以确定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的转让股权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为首恒新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二)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为首恒新材申报的经审计后的资产及负债,具体包括:流动资产、长期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等,详见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科目名称 账面值 科目名称 账面值
流动资产: 52,838.58 流动负债: 109,385.18
货币资金 13,267.18 短期借款 19,590.11
应收票据 11,695.69 应付票据 5,540.00
应收账款 6,676.61 应付账款 25,762.37
应收款项融资 2,376.14 合同负债 384.74
预付账款 3.19 应付职工薪酬 354.13
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 1.87 应交税费 127.72
其他应收款 986.59 其他应付款 1,053.49
存货 16,622.19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46,767.54
其他流动资产 1,209.11 其他流动负债 9,805.07
非流动资产: 105,989.87 非流动负债: 41,049.89
长期应收款 1,500.00 长期借款 20,427.59
固定资产 101,274.66 长期应付款 20,622.30
无形资产 3,215.21
递延所得税资产 0.0013 负债合计 150,435.07
资产总计 158,828.45 股东全部权益 8,393.38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具体范围以首恒新材申报的评估明细表为准。
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及负债业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希会审字(2025)5454号)。
(三)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首恒新材所拥有的未在账面体现的可辨认无形资产共计21项,除1项共同开发外其他均为首恒新材自主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均能正常使用。
首恒新材账面未记录的无形资产一专利权,主要如下:
序号 无形资产名称和内容 类型 证书/申请号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状态 权利人
1 一种精苯回收利用装置 实用新型专利 202423102789X 2024年12月 待授权 河南首恒新材料有限公司
2 一种环已酮精制用精馏塔 实用新型专利 2024228598481 2024年11月 待授权 河南首恒新材料有限公司
3 一种醇酮装置工艺尾气处理综合利用装置 发明专利 2024111152069 2024年8月 实质审查中 河南首恒新材料有限公司
4 一种脱硫剂料仓颗粒物环保收集装置 实用新型专利 2024219676104 2024年8月 待授权 河南首恒新材料有限公司
5 一种废水中有机物的测定装置 实用新型专利 2024219676034 2024年8月 待授权 河南首恒新材料有限公司
6 一种具有过滤和除泡功能的光谱在线采集系统 实用新型专利 2023218803201 2023年7月 2024年2月 专利权维持 河南首恒新材料有限公司、无锡迅杰光远科技有限公司
7 一种用于色谱分析的高纯氮气纯化装置 实用新型专利 2023218199762 2023年7月 2024年1月 专利权维持 河南首恒新材料有限公司
8 一种含硫苯回收系统 实用新型专利 ZL202221507341.4 2022年6月 2022年12月 专利权维持 河南首恒新材料有限公司
9 一种环已酮输送泵的叶轮保护装置 实用新型专利 ZL202221507340.X 2022年6月 2022年12月 专利权维持 河南首恒新材料有限公司
10 -种环已酮空压机余气收集装置 实用新型专利 2022215073397 2022年6月 2023年4月 专利权维持 河南首恒新材料有限公司
11 一种环已醇分离塔废水回收装置 实用新型专利 ZL202221431916.9 2022年6月 2022年12月 专利权维持 河南首恒新材料有限公司
12 一种醇酮装置工艺尾气处理回收装置 实用新型专利 ZL202221431909.9 2022年6月 2022年12月 专利权维持 河南首恒新材料有限公司
13 一种低温冷凝水的热能回收系统 实用新型专利 2022214311684 2022年6月 2023年4月 专利权维持 河南首恒新材料有限公司
14 一种陶瓷泵机械密封冲洗水系统 实用新型专利 ZL202221431167.X 2022年6月 2022年12月 专利权维持 河南首恒新材料有限公司
15 一种适用于环已酮生产中的回热节能系统 实用新型专利 ZL202020502030.3 2020年4月 2021年2月 专利权维持 河南首恒新材料有限公司
16 一种环已酮精馏精制塔系统 实用新型专利 ZL202020501840.7 2020年4月 2021年2月 专利权维持 河南首恒新材料有限公司
17 一种于式真空机组系统 实用新型专利 ZL202020500708.4 2020年4月 2021年3月 专利权维持 河南首恒新材料有限公司
18 一种适用于环已酮装置的热能综合利用系统 实用新型专利 ZL202020500675.3 2020年4月 2021年2月 专利权维持 河南首恒新材料有限公司
19 一种无水碳酸钠浓缩装置 实用新型专利 ZL202020459537.5 2020年4月 2021年1月 专利权维持 河南首恒新材料有限公司
20 一种试剂盐酸蒸馏设备 实用新型专利 ZL202020458149.5 2020年4月 2020年12月 专利权维持 河南首恒新材料有限公司
21 一种微电解催化氧化镍铁催化剂制备装置 实用新型专利 ZL201922370762.1 2019年12月 2021年2月 专利权维持 河南首恒新材料有限公司
上述专利权中,序号1至5,截至评估基准日,尚未取得专利证书,已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其中序号1、2、4、5截至评估报告日已取得专利证书;一种具有过滤和除泡功能的光谱在线采集系统专利权人为河南首恒新材料有限公司和无锡迅杰光远科技有限公司,双方就专利收益分配在《专利收益分配协议》进行约定:本专利在首恒新材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收益扣除费用后的净收益全部归首恒新材所有。(四)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价值)
未引用其他机构报告结论。
四、价值类型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结合评估对象的特点,确定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采用市场价值类型的理由是市场价值类型与其他价值类型相比,更能反映交易双方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使评估结果能满足本次评估目的之需要。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2025年6月30日。
此评估基准日由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协商确定,并且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评估基准日和审计基准日一致。
本次评估所有资产均为评估基准日实际存在的资产,资产状况均为评估基准日实际存在的状况,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六、评估依据
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主要遵守以下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行为依据
1、《平煤神马集团董事长办公会议纪要》(平煤神马董办纪(2025)32号)。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修正,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5、《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6号发布,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8、《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9、《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2020年修订);
10、《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
11、《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12、《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产权 (2009)941号);
1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号);
1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修订);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18、《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39号);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20、《河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规范》豫国资文(2004)40号;
21、其他与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不动产》(中评协(2017)38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10、《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1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
12、《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1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知识产权》(中评协(2023)14号);
1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
15、《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16、《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7、《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18、《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9号)。
(四)权属依据
1、不动产权证;
2、车辆行驶证;
3、重大合同、协议及设备购置发票等;
4、专利权证书;
5、其他有关产权证明。
(五)取价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
2、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5年6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4、《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HA01-31-2016);
5、《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HA02-31-2016);
6、《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2025年第三期》;
7、《机电产品价格信息查询系统》;
8、《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
9、《惠聪网》《汽车之家》《阿里巴巴》;
10、《中国土地市场网》;
11、《资产评估常用方法与参数手册》;
12、同花顺iFind;
13、评估基准日国债收益率等信息;
14、评估人员现场勘察的详细记录和在日常执业中收集到的资料。
(六)其他参考依据
1、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
2、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出具的有关声明、承诺等;
3、《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8号一资产评估中的核查验证》(中评协(2019)39号);
4、《资产评估准则术语2020》(中评协(2020)31号);
5、《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公布,2014年7月23日修改);
6、《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评估类第1号》(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简介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一般有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资产基础法)等三种方法,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
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资产基础法)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二)评估方法的选择
1、市场法适用性分析
按照《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企业价值》的规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所获取的可比企业经营和财务数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可收集到的可比企业数量,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
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并购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转让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市场法具有评估角度和评估途径直接、评估过程直观、评估数据直接取材于市场、评估结果说服力强的特点。但由于在国内公开交易市场及上市公司中很难找到足够数量的在业务结构、企业规模、市场地位、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现金流、增长潜力和风险等方面与评估对象相类似的可比企业或交易案例,不具备使用市场法的条件,因此本评估项目不适宜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2、收益法适用性分析
按照《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企业价值》的规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结合企业的历史经营情况、未来收益可预测情况、所获取评估资料的充分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收益法使用通常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评估对象的未来收益可以合理预期并用货币计量;二是预期收益所对应的风险能够度量;三是收益期限能够确定或者合理预期。
考虑本次评估目的,通过对首恒新材历史期经营情况、所处行业发展情况、未来收益和风险的可预测情况、资料搜集情况等各方面综合分析以后,评估人员认为基于以下原因,本次评估不具备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的条件:(1)2025年10月23日,河南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发送了《电网运行风险预警告知单》,预警时段11月2日7时至11月9日22时(最终以日计划为准),2025年11月初,企业生产区暂停生产,截至报告出具日,企业尚未复产,未来复产时间不确定;(2)首恒新材因产能利用不足、生产单耗偏高等原因,连续亏损,未来市场情况以及公司经营情况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无法对未来收益进行合理预测;(3)由于化工行业近年来受市场周期性波动、原材料价格不稳定及政策环境变化等多重因素影响,整体呈现需求下滑、盈利空间收窄的趋势;在此背景下,未来企业的经营风险较高,这些风险无法用货币衡量。因此本评估项目不适宜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3、资产基础法适用性分析
资产基础法是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从资产成本的角度出发,以各单项资产及负债的市场价值替代其历史成本,并在各单项资产评估价值加和的基础上扣减负债评估价值;从而得到企业净资产(股东全部权益)的价值。
由于被评估单位有比较完备的财务资料和资产管理资料可以利用,资产的再取得成本的有关数据和信息来源较广,资产重置成本与资产的现行市价及收益现值存在着内在联系和替代,因此本次评估可采用资产基础法。
(三)资产基础法介绍
假设被评估资产和负债在今后生产经营中仍维持其原有用途并继续使用,分别不同类型资产相应采用具体方法进行各单项资产评估。对实物资产主要采用成本法,对非实物资产和负债主要结合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审核并分别进行评估。
各主要资产及负债的评估方法如下:
1、流动资产的评估
(1)货币类资产:为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评估人员通过逐户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抽查基准日前后尤其是大额未达账的收付款凭证等程序进行核实,评估人员还对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银行询证函回函进行了审阅,对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以经过清查核实后的账面值作为评估价值。
(2)应收类账款: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评估,评估人员在对应收款项核实无误的基础上,借助于历史资料和现在调查了解的情况,具体分析数额、欠款时间和原
因、款项回收情况、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现状等,采用个别认定和账龄分析的方法估计评估风险损失,对有充分理由相信全部能收回的,评估风险损失为0;对有确凿证据表明全部款项不能收回的,评估风险损失为100%;对很可能部分款项不能收回且难以确定其金额的,参考企业会计计算坏账准备的方法,根据账龄分析估计出评估风险损失,应收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关联单位及个人款项不预计风险损失。
按以上标准,确定评估风险损失,以应收类账款合计减去评估风险损失后的金额确定评估价值。坏账准备按评估有关规定评估为零。
(3)应收票据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过监盘库存票据,核对应收票据登记簿、查阅账簿和原始凭证,查阅有关合同和协议等程序对企业申报的应收票据进行核实,同时对是否存在利息进行核实,以经清查核实后的账面值为基础确定评估值。
(4)应收款项融资
评估人员通过审阅明细账、抽查凭证、审阅有关文件、对票据进行盘点等程序对各明细项目进行了核实。评估人员在对应收款项融资核实无误的基础上,按核实后的账面值作为评估价值。
(5)预付账款
对预付账款的评估,评估人员查阅了相关材料采购合同或供货协议,了解了评估基准日至评估现场作业日期间已接受的服务和收到的货物情况,未发现对方单位有破产、撤销或不能按合同规定按时提供货物等情况,以核实后账面值作为评估价值。
(6)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
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为结算中心存款利息。评估人员核查了企业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记账凭证,经核对无误后,以核实后的金额确定评估价值。
(7)存货
包括原材料、产成品、在产品。
评估人员根据企业提供的各类存货评估明细表,在企业全面盘点的基础上,实施了抽查盘点,并核实存货的品质状况。原材料账面值由购买价和合理费用构成,由于大部分原材料周转相对较快,账面单价接近基准日市场价格,以实际数量乘以账面单价确定评估价值;对产成品以市价法为基础进行评估,即以评估基准日各该产成品的市场价格为基础,扣除有关的销售费用、销售税金及附加、应负担的所得税等税费,同时根据各产成品的市场销售情况扣除适当数额的净利润,据以确定评估价值;对在产品,由于在
产品为各类生产环节中的原料和半成品,待以后加工为产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收入,本次评估按照账面值作为评估价值。
(8)其他流动资产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核实了账簿记录,查看了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核对明细账与总账、报表余额是否相符,核对与委估明细表是否相符,查阅款项金额、发生时间、业务内容等账务记录,以证实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认评估价值。
2、长期应收款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企业提供的评估明细表,对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记账凭证进行了核查,并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查阅相关合同对其真实性进行了核实,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认评估价值。
3、房屋类资产的评估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企业提供的各类房屋建筑物评估明细表,核实其权属,了解其账面价值的构成,并对每项建筑物进行详细的现场勘查。
根据本次评估的目的,结合被评估房屋建筑物的特点和房屋建筑物所在地房地产市场发育情况,对房屋建筑物主要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成本法基本公式为:
评估价值=重置成本×成新率
重置成本=建安工程造价(不含税价)+前期及其他费用(不含税价)+资金成本
(1)建安工程造价的确定
建安工程造价主要采用“重编预算法”和“类比法”确定。
对于无预决算资料的房屋建筑物,采用“重编预算法”确定其建安工程造价,即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企业提供的图纸和现场勘察的实际情况测算工程量,根据有关定额和评估基准日当地材料价格,测算出该工程的建安工程造价。
对于一般性建(构)筑物,分析其合理的账面原值构成,采用指数调整确定。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39号),按9%进行增值税抵扣,即:
建安工程造价(不含税价)=建安工程造价(含税价)-(1+9%)
(2)工程建设其他相关费用的确定
工程建设其他相关费用是指依据有关规定,以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建全部固定资产
而必须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一般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招标服务费等。评估过程中根据行业标准和地方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结合企业决算情况通过分析、计算后确定。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39号),除建设单位管理费不允许增值税抵扣,其他费用允许按6%抵扣,则:
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的增值税=建安工程造价(含税价)×(前期及其他费率-建设单位管理费率)-(1+6%)x6%
(3)资金成本确定
资金成本是指工程建设合理周期内投入建设资金的利息成本。评估过程中,按照2025年6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结合合理工期并假设资金均匀投入计算确定。基本公式为:
资金成本=(建安工程造价+工程建设其他相关费用)×利率×(合理工期÷2)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贷款服务不可以抵扣增值税,故资金成本不抵扣增值税。
(4)成新率的确定
采用年限法成新率和现场勘察成新率加权平均的方法确定。基本公式为:
成新率=年限法成新率×40%十现场勘察成新率×60%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依据现场勘查的情况,根据被评估房屋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建筑面积、内部设施以及装修、改造、维修等实际情况,估计出尚可使用年限,并结合被评估房屋建筑物的已使用时间来计算确定其年限法成新率。基本公式为:
年限法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十尚可使用年限)×100%
现场勘察成新率=(结构部分分值×G十装修部分分值×S十设备部分分值×B)×100%
式中G、S、B分别为被评估房屋建筑物结构、装修、设备三个部分的分值权重系数,以被评估房屋建筑物的实际情况经分析后确定。
成新率的确定是专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基于技术、经验及现场勘察情况所做出的专业性综合判断的结果。
4、设备类资产的评估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企业提供的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审查有关的合同、发票及相关记账凭证,对其权属予以必要的关注,组织评估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查阅主要设备的运行、维护记录和生产统计资料,对大型关键设备进行详细的现场勘察和鉴定。评估
人员根据设备的特点和收集资料的情况,主要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基本公式为:评估价值=重置成本×成新率
(1)重置成本的确定
A、设备重置成本的确定
对于价值量大、属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主要、关键设备,重置成本主要由设备的购置价、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基础费、前期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等构成。基本公式为:
重置成本=购置价+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基础费+前期及其他费用+资金成本-可抵扣的增值税
①设备购置价主要通过市场询价、查阅有关设备报价资料,以及评估人员根据收集的相关价格资料确定;对于部分无市场价格的设备,按照替代原则参考同类设备的购置价,技术进步程度较小的,以物价指数法来确定重置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91号),设备购置允许增值税抵扣;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39号),从2019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6%降至13%,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0%降至9%;设备购置按13%税率抵扣,则:
可抵扣的增值税=设备购置价(含税价)-(1+13%)×13%
②运杂费是根据各设备的具体情况,区分设备购置地点和运输的难易程度,参照有关设备的行业标准并结合相关的市场惯例,按设备购置价的合理百分比计算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91号),设备购置允许增值税抵扣;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39号),从2019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6%降至13%,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0%降至9%;设备购置运输费按9%税率抵扣,则:
可抵扣的增值税=设备运输费(含税价)-(1+9%)×9%
③安装调试费:对于非标设备,其制作及安装工程造价依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评估师调查、现场勘察情况,参照施工合同,采取合理的工程量,套用与所评估设备相适应的定额,计算定额直接费和人工费、主材费。根据上述计算结果按相关的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取费,并结合设备安装合同最终确定非标设备安装工程造价;对于一般设备,根
据设备的特点、重量、安装难易程度等技术指标,按设备购置价的一定比率计算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91号),设备购置允许增值税抵扣;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39号),从2019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6%降至13%,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0%降至9%;安装调试费按9%抵扣,则:
安装调试费可抵扣的增值税=设备购置价(含税价)×安装调试费率-(1+9%)x9%
④基础费:为设备安装所需要的土建施工,评估人员根据设备特点和资产评估操作手册规范要求,结合现场勘察和土建管理人员的介绍,综合确定计取一定的费率。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39号),从2019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6%降至13%,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0%降至9%;基础费按9%抵扣,则:
基础费可抵扣的增值税=设备购置价(含税价)×基础费率-(1+9%)x9%
5前期及其他费用为建设单位管理费、勘查设计费、监理费、招标服务费等,根据国家有关文件、法规结合被评估单位资产规模综合确定。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39号),除建设单位管理费不允许增值税抵扣,其他费用允许按6%抵扣,则:
前期及其他费用可抵扣的增值税=建安工程造价(含税价)×(前期及其他费率-建设单位管理费率)-(1+6%)x6%
③资金成本是指工程建设合理周期内投入建设资金的利息成本。评估过程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5年6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按合理工期内资金均匀投入计算。基本公式为:
资金成本=(设备购置价十前期及其他费用)×利率×(合理工期/2)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贷款服务不可以抵扣增值税,故资金成本不抵扣增值税。
B、车辆重置成本的确定
成本法:车辆的重置成本以车辆所在地同类汽车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售价为基础,加上相应的车辆购置税、验车及牌照等费用确定重置成本。基本公式为:
重置成本=汽车购置价(不含税价)十车辆购置税十验车及牌照等费用
C、电子设备重置成本的确定
对于电子设备,运杂费和安装调试费包含在设备购置费中,前期及其他费用和资金成本忽略不计,故可根据当地电子设备售卖市场或近期网上登载的电子设备交易信息等方式获取其不含税销售价,以此确定电子设备的重置成本。
(2)成新率的确定
A、设备成新率的确定
采用年限法成新率和现场勘察成新率加权平均的方法确定。基本公式为:
成新率=年限法成新率×40%十现场勘察成新率×60%
评估人员依据现场勘查的情况,结合设备的实际技术状态、制造质量、正常负荷率、维修保养情况、技改情况、设备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等来评估出设备的尚可使用年限,并结合设备的已使用时间来计算确定其年限法成新率。基本公式为:
年限法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十尚可使用年限)×100%
评估人员通过对设备的设计使用寿命、现实使用状况、维护状况、设备外观和完整性等方面进行现场勘察,以实地勘查鉴定的结果结合设备的主要部件,制定鉴定打分标准,通过对各主要部件进行鉴定打分,根据各部件的得分情况计算出该设备的现场勘察成新率。基本公式为:
现场勘察成新率=∑单项分数
B、车辆成新率的确定
采用理论成新率和现场勘察成新率加权平均的方法确定。基本公式为:
成新率=理论成新率×40%十现场勘察成新率×60%
根据国家颁布的车辆强制报废标准,采用年限法成新率和里程法成新率敦低原则确定其理论成新率。基本公式为:
年限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十尚可使用年限)×100%
里程成新率=尚可行驶里程-(已行驶里程+尚可行驶里程)×100%
理论成新率=Min(年限成新率,里程成新率)
勘察成新率由专业人员依据车辆的外观、内饰、发动机工作状况、前后桥总成、车架总成、车辆维修使用状况等综合确定。若勘察鉴定结果与按上述方法确定的成新率相差较大,则进行适当的调整,若两者结果相当,则不进行调整。成新率的确定是专业评估人员基于技术、经验及现场勘察情况所做出的专业性综合判断的结果。
C、电子设备成新率的确定
电子设备主要依据其经济寿命年限和已使用年限来确定其成新率,对于大型的电子
设备还参考其工作环境、设备的运行状况等来确定其成新率。
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十尚可使用年限)×100%
5、土地使用权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不动产》,执行不动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以及假设开发法、基准地价修正法、成本逼近法等衍生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本次评估考虑评估对象的具体条件、用地性质、估价目的,结合评估师收集的有关资料,考虑当地地产市场发育程度,本次对于估价方法的选择分析如下:
待估宗地为工业用地,土地收益体现在企业效益中,且不易剥离,故不适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委估宗地周边工业用地有成交案例,适宜采用市场比较法;由于成本法难以反应土地的市场供需、区位价值及长期收益潜力,且存在数据局限与方法适用性不足的问题,故不采用成本法评估;无法取得该地区的完整基准地价资料,故无法采用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
根据被评估土地所在地的房地产市场发育状况及市场交易情况,结合被评估土地的特点,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市场法是指根据替代原则,将被评估土地与近期已经发生交易的类似土地交易实例进行对照比较,通过对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土地状况等因素进行修正,得出被评估土地在评估基准日价值的方法。基本公式为:
土地评估价值=(可比交易案例价格×交易情况修正系数×交易日期修正系数×土地状况修正系数×权益状况修正系数)×面积
6、其他无形资产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过查阅无形资产的相关合同、专利证书、缴费凭证,现场了解使用状况,对于表外无形资产-专利,采用收益法进行整体评估,具体如下:
在国际、国内评估界广为接受的基于收益的其他无形资产评估方法之一为收入提成法。收入提成法认为其他无形资产对其创造的收入是有贡献的,采用适当方法估算确定该类无形资产所创造的收入的贡献率,再选取恰当的折现率,将该类无形资产每年对收入的贡献折为现值,以此作为其评估价值。
公式如下:
axRi(1+R)
式中:P———待估无形资产组的评估价值
Ri- -预测第i年销售收入
a- 收入分成率
i- 年序号
n- -折现期
R——折现率
7、递延所得税资产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过了解递延所得税资产核算的内容、分析性复核等程序,对其账面价值进行核实;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评估基准日所能收回资产或取得权利的价值确定评估价值。
8、负债的评估
评估人员根据企业提供的各负债项目评估明细表,通过查阅记账凭证、审阅合同、函证、分析性复核等程序进行核实;若该债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则以经过核实后的账面值作为评估价值,若该债务并非企业实际承担的现实债务,则按零值计算。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一)接受委托
1、进行项目前期调查,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2、进行项目风险评价和独立性与专业胜任能力分析,同意接受委托;
3、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4、制定评估计划。
(二)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
1、指导企业对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实和填报资产评估明细表,要求企业提供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详细资料;
2、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入现场,听取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有关人员介绍企业总体情况和被评估资产的历史及现状,了解企业的财务制度、经营状况、固定资产技术状态等情况;
3、对企业提供的评估明细表进行查验,检查有无填列不全、项目不明确等情况,并与企业有关财务记录进行核对;
4、在企业全面清查的基础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企业提供的各类资产评估明细表对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实;清查的主要方式有:查阅账务记录、查阅有关合同、监盘、分析性复核、与有关人员座谈、现场勘查和核实等;
5、根据现场实地勘查和清查核实的结果,要求企业进一步完善资产评估明细表,以做到“表”、“实”相符;
6、对现场调查及资料收集所获得的涉及资产权属等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按照需要核查验证的资料类别、来源、获取方式、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等因素,选择适当的形式或实质核查验证程序及方法进行核查验证。在核查验证过程中采用了包括观察、询问、书面审查、检查记录或文件、实地调查等核查验证的方式。
(三)评定估算、形成评估结论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从现场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和汇总,通过市场调研和询价等程序收集市场信息,按照前述的评估方法并结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对各类资产进行评定估算:
1、分资产类别进行分析、计算和评定估算,将各分项评估结论进行汇总,得出评估结论;
2、分析评估结论,确认评估工作中没有发生重评、漏评等情况;考虑期后事项、特殊事项等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3、汇集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审查复核各类评估工作底稿。
(四)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1、撰写资产评估报告初稿,并进行评估机构内部三级审核;
2、在不影响对最终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许可的相关当事方就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必要沟通;
3、向委托人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九、评估假设
评估过程中遵循以下评估假设,当其中的假设条件不成立时,评估结论不成立,评估报告将无效。
(一)一般假设
1、持续经营假设
即假定被评估企业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将会按照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消减业务。
2、交易假设
即假定被评估资产已经处于交易过程中,评估师根据被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3、公开市场假设
即假定被评估资产将要在一种较为完善的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做出理智的判断。
(二)特殊假设
1、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被评估资产所在地区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行业政策、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税收政策、信贷利率等无重大变化,企业主要管理人员、职工队伍、管理水平、主营业务、经营方式等与评估基准日相比无重大变化。
2、被评估单位的经营模式、盈利模式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假设企业的经营者是负责的,且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职务,保持企业的正常运作。假设企业经营者能够在未来经营年度按其既定发展目标、方针持续经营下去,不会因个人原因导致企业脱离既定的发展轨迹。
3、对于本次评估报告中被评估资产的法律描述或法律事项(包括其权属或负担性限制),本公司按准则要求进行一般性的调查。除在工作报告中已有揭示以外,假定评估过程中所评资产的权属为良好的和可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同时也不涉及任何留置权、地役权,没有受侵犯或无其他负担性限制的。
4、对于本评估报告中全部或部分价值评估结论所依据而由委托方及其他各方提供的信息资料,本公司只是按照评估程序进行了独立审查。但对这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不做任何保证。
5、无瑕疵事项、或有事项或其他事项假设: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结论的瑕疵事项、或有事项或其他事项,如被评估单位等有关方面应评估人员要求提供而未提供,而评估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视为被评估企业不存在瑕疵事项、或有事项或其他事项,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6、被评估单位将依法持续性经营,并在经营范围、方式和决策程序上与现时保持一致。
7、企业未来采取的会计政策与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政策在所有重要方面基本一致。
8、在企业存续期内,不存在因对外担保等事项导致的大额或有负债。
9、资料真实、完整假设:是指由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与评估相关的财务报表、会计凭证、资产清单及其他有关资料真实、完整。
10、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及不可预测因素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十、评估结论
评估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对首恒新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根据以上评估工作,依据评估结论成立的前提和条件,我们得出如下评估结论:
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6月30日,首恒新材申报评估的经审计后的资产总额为158,828.45万元,负债150,435.07万元,股东全部权益8,393.38有元;评估价值总资产为158,976.71万元,负债150,435.07万元,股东金部权益8541.64万元与经审计后的账面价值比较,总资产评估增值148.26万元,增值率为0.09%,负债无增减变动,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增值148.26万元,增值率为1.77%。资产评估结诊润总表如下,评估结论的详细情况见资产评估明细表。
资产评估结论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25年6月30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A B C=B-A D=C/A×100%
1 流动资产 52,838.58 53,234.93 396.35 0.75%
2 非流动资产 105,989.87 105,741.77 -248.10 -0.23%
3 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4 其他债权投资 -
5 长期应收款 1,500.00 1,500.00
6 长期股权投资
7 投资性房地产
8 固定资产 101,274.66 95,563.81 -5,710.85 -5.64%
9 在建工程
10 工程物资 -
11 固定资产清理
12 生产性生物资产
13 使用权资产
14 无形资产 3,215.21 8,677.96 5,462.75 169.90%
15 开发支出
16 商誉
17 长期待摊费用
18 递延所得税资产
19 其他非流动资产
20 资产总计 158,828.45 158,976.71 148.26 0.09%
21 流动负债 109,385.18 109,385.18
22 非流动负债 41,049.89 41,049.89
23 负债总计 150,435.07 150,435.07
24 股东全部权益 8,393.38 8,541.64 148.26 1.77%
(五)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
本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即自评估基准日2025年6月30日起至2026年6月29日止,超过一年,需重新进行评估。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为在已确定评估结论的前提下,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1、截至评估基准日,首恒新材共有17项房屋,建筑面积共计15,407.85平方米,均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产权属于首恒新材所有,产权无争议,已提供相应的报建手续和产权承诺。
2、首恒新材出资建设的食堂所占用的土地为股东河南平煤神马首山碳材料有限公司土地,河南平煤神马首山碳材料有限公司将土地无偿提供给首恒新材所用,地上房屋建筑物与土地权利人不一致,房地不匹配,食堂产权属于首恒新材,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食堂价值的影响。
(二)委托人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情况
无。
(三)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未获告知及现场尽职调查中未发现被评估单位存在违约责任、诉讼未决或法律纠纷等事项,评估时也未考虑资产持有人任何可能存在的违约、诉讼责任等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四)抵押担保租赁事项
截至评估基准日,首恒新材借款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1、短期借款
借款人 借款银行 借款时间 到期时间 借款金额(万元) 保证人 备注
河南首恒新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 2024年7月 2025年6月 3,000.00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平煤神马首山碳材料有限公司 分批提取,到期时间为授信额度的到期时间
河南首恒新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6月 2026年6月 5,000.00 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5年6月 2026年6月 5,000.00 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首恒新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2025年5月 2026年5月 2,000.00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平煤神马首山碳材料有限公司
2025年5月 2026年5月 3,000.00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平煤神马首山碳材料有限公司
河南首恒新材料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2025年2月 2026年2月 1,000.00 无 反向保理业务
2、长期借款
借款人 借款银行 借款时间 到期时间 借款金额(万元) 保证人
河南首恒新材料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营业部 2025年 2035年 12,000.00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 2034年11月 12,000.00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借款人 借款银行 借款时间 到期时间 借款金额(万元) 保证人
河南首恒新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 2024年8月 2025年9月 20,000.00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平煤神马首山碳材料有限公司
河南首恒新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2025年5月 2026年5月 5,000.00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平煤神马首山碳材料有限公司
4、融资租赁
出租人 签订时间 合同编号 租赁期(月) 租赁标的 长期应收款初始额(万元) 保证人 备注
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2020年5月 ZHZL(20)02HZ019-2 60 部分环已酮生产设备数量共计7997台 10,000.00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平煤神马首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2022年8月 ZHZL(20)02HZ021 60 环已酮生产设备数量共计679 30,000.00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首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蓝茗租赁(海口)有限公司转让给中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资产转让协议(ZHZL(23)02HZ063)
平煤神马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24年7月 PM202406 36 加氢反应器苯进料泵、加氢催化剂循环泵、氢气压缩机等共计27项设备 10,000.00 河南平煤神马首山碳材料有限公司
2025年6月 PM202505 36 加氢反应器苯进料泵、加氢催化剂循环泵、氢气压缩机等共计21项设备 10,000.00 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邦银租赁 2023年7月 BYHZ20230073 36 环已酮合成气净化系统 20,000.00 河南平煤神马首山碳材料有限公司、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融资租赁事项,在合同项下租赁期届满后,在承租人支付完毕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且不存在任何违约事件的前提下,承租人可以人民币壹佰元的期末购买价格购买租赁物。
(五)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本次评估财务数据利用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一企业价值》第12条规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对财务报表的使用要求对其进行了分析和判断,但对相关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评估基准日的财务状况和当期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发表专业意见并非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
(六)重大期后事项
无。
(七)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的情况无。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报告评估结论以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相关当事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为前提。对被评估单位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结论的有关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时未做特殊说明,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从业经验一般
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相应责任。
2、本评估报告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做出的,遵循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本评估机构及所有参加评估的人员与委托人及有关当事人之间无任何特殊利害关系,评估人员在整个评估过程中,始终恪守职业道德和规范。
3、本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企业的一般资料、产权资料、文件及相关材料由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负责提供,对其真实性、合法性由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中评协(2017)48号《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资产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者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对资产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4、本评估报告只对结论本身符合职业规范要求负责,而不对经济业务定价决策负责,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该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5、本次评估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评估范围的实物资产进行的实地勘查,仅为一般性的勘查,未进行专业性的技术测试,也未能对实物资产相关的隐蔽工程部分进行勘查。
6、本评估结果由本公司出具,受本公司评估人员的执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评估结果不作为相关交易及其它经济行为的唯一依据,仅作为有关当事人经济行为价值参考。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充分考虑上述特别事项对评估结果产生的影响。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用于本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由本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三)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将本评估报告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不得摘录报告的部分内容使用。
(六)资产评估报告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作为经济行为参考依据。
(七)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外,未经本评估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同意,资产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任何公开媒体。
(八)本资产评估报告需经资产评估师签字及评估机构盖章后方可使用。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日为2025年12月19日。
十四、资产评估师签名及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师:
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0三五年1二月十九日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一、经济行为文件
二、被评估单位基准日审计报告
三、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主要资产权属证明
五、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承诺函
六、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七、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文件复印件
八、评估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九、签字资产评估师正式执业会员证书复印件
十、资产评估明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