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东方集团:东方集团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6-24 查看全文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关于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GAOSE LEGAL GROUP FIRM (HEILONGJIANG)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程芳、吴晓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东方集团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

1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集团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东方集团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东方集团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2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2年6月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

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2年6月23日下午14点00分,在哈尔

2滨市南岗区花园街235号东方大厦17层视频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

事长、总裁孙明涛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年6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6月23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现场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4名,代表股东人数6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129775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163%。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

2.经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名,代表股份

1250058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63%。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行使表决

权的资格及列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

会议通知中列举的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并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并由监票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置操作流程,参加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

结果的数据进行合并统计后作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4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关于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

4.《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关于2022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9.《关于确定公司2022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10.《关于预计2022年度非关联金融机构融资额度的议案》;

11.《关于预计2022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12.00《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12.01向关联人购买商品;

12.02向关联人销售商品;

12.03向关联人出租房屋及设备;

512.04接受关联人提供港口及其他服务;

12.05保理业务;

13.《关于预计2022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款业务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4.《关于预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15.《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6.《关于公司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继续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议案》;

17.《关于同意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18.《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议案》。

以上议案中的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中涉及关联交易的,所涉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6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7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推荐阅读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