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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东方集团关于子公司债务进展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11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0811证券简称:东方集团公告编号:临2024-021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债务进展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债务基本情况2021年10月25日至2021年10月26日期间,公司、公司子公司东方安颐(北京)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司(原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

29日完成更名,以下简称“东方安颐”)、以及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收到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1)京02民初370号)。原告山东天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天商”)要求解除2019年1月签订的《山东天商置业有限公司与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先锋中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市丰台区 A01、A03、A04 地块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A类三地块合作协议书》”),并由被告一东方安颐返还原告支付的价款人民币10亿元和利息。

2022年3月10日,东方安颐与山东天商签署终止合作《协议书》,各方同意2019年 1 月签订的《A 类三地块合作协议书》不再继续履行,由东方安颐返还山东天商支付的10亿元首期款项并支付利息,各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东方安颐与山东天商分别于2022年5月30日、2022年9月30日、2023年4月

14日签订《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和“《补充协议》三”,对《协议书》约定的支付方式、履约时间等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根据“《补充协议》三”之约定,东方安颐最迟应在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协议书》约定的全部本金及利息、以及山东天商为实现债权所需支出的诉讼费、保险费、保全费和律师费的支付。

2023年5月30日,东方安颐与山东天商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和解,并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京02民初370号)。

2023年10月19日和2023年12月30日,公司分别披露了相关债务进展公告,

由于东方安颐所持相关土地位于京西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

1储相关工作仍在推进,东方安颐尚未收到相关的土地补偿款,因此山东天商同意东方

安颐将剩余债务还款截止日期延长至2024年3月31日。

以上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2022年3月11日、2022年6月1日、2022年10月10日、2023年4月15日、2023年6月3日、2023年10月19日和2023年12月30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债务进展

由于东方安颐房地产相关资产处置未达预期,所持部分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储相关工作仍在推进、尚未收到相关的土地补偿款,经营面临阶段性困难,截止目前东方安颐待偿还山东天商剩余债务尚未清偿完毕。为维护各方利益,缓解东方安颐及公司短期偿债压力,东方安颐正在与山东天商就后续债务清偿方案进行协商,目前双方对新的清偿方案主要条款已初步达成一致,但还需要就一些细节问题进行进一步磋商。如东方安颐与山东天商达成新的债务和解方案,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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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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