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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制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30 查看全文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4年3月28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基础,加强公司董事

会对财务报告的监控,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事宜安排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

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

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议和表决,形成决议后将审议意见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

委员会应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每年度向董事会提交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

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

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

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

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审计委员会下属办事机构领导

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并负责相关会议的召集和组织,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相关涉密人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计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十五条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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