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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制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29 00:00 查看全文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按

照本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经公司内部审核后,履行暂缓、豁免程序,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1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

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

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

审慎判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管。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前述职责时,由主持工作的副董事长或者董事审批确认。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下属单位向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办公室报送重大信息时,认为需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相关业务责任人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附件一),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相关登记包括但不限于:

2(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附件二);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附件三);

(六)其他暂缓、豁免信息的内部审批流程文件。

第十二条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

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负责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泄露上述信息。

第十三条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的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第十四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

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资料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3(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

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2018年12月25日施行的《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4附件一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暂缓披露□豁免披露登记时间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单位经办人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是否已填报暂缓或

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是□否登记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是否书面承诺保□是□否密主管部门负责人

签字:

意见其他相关领导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签字:

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签字:

5附件二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暂缓或豁免披

登记部门/单位露的事项内容登记时间经办人序号知情人姓名证件号码知情人身份知悉信息时间知悉信息地点知悉信息方式签字

6附件三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保密承诺函经认定,均为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本人作为上述信息的内幕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本人承诺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

本人将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息。本人不违规买卖公司证券,也不会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三、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给公

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

日期: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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