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
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在公司经营生产活动中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各方面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的归集、管理,负责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的报告职责。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各职能部室和各控股子、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人员以及各职能部室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员等。报告义务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本单位或本部门指定一名联络人。
第四条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完善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
公司控股子、分公司负责人为该事项第一负责人,应指定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为重大内部信息报告联系人,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了解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人员,在
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及各职能部室、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
时或已报告或披露的重大事项取得实质性进展时,报告义务人都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
1会办公室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除提供财务资助以及提供担保事项外,公司发生额度只要满足如下(1)-(6)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除委托理财外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上述关于额度规定。已
2经按照上述关于额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委托理财业务
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确定是否履行报告义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提供财务资助以及提供担保事项不论金额均需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报告程序。
(二)日常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重大交易的,适用本章重大交易的规定。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涉及本制度第六条第(二)款第1项、第2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本制度第六条第(二)款第3项至5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三)关联交易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制度重大交易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3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达到30万元以上;
2.与关联法人发生经营性交易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重大诉讼或仲裁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条款第(1)项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经按照本条款第(1)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五)重大风险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
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
4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六)重大事件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
成相关决议;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8.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9.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0.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1.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2.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研发、注册、生产进展事项
1.按相关规定可以开展临床试验;
2.临床试验取得阶段性进展(进入 I、II、III期等)或发生重大进程变化(临床试验暂停或终止等);
3.收到药品注册、生产许可;
4.首次通过 GMP符合性检查;
55.主要药品通过或未通过一致性评价;
6.提出撤回药品注册申请或收到撤回药品注册的审批文件;
7.可能对公司药品研发、注册、生产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8.公司通过自行研发以外方式获得药品临床、注册、生产许可,或境外主要国家和地
区药品相关许可文件;
9.公司通过自行研发以外方式获得与药品研发、生产、销售相关的权利许可,或者对
外许可其自主研发药品的相关权利,影响重大的情形;
10.主要药品中标或未中标国家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主要药品未入围国家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应当在相关中标结果公布后及时报告;
11.主要药品新进入或者退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级和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12.主要药(产)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
13.主要药(产)品的注册、生产许可等有效期届满前公司决定不申请再注册、被注销
或者不予再注册;
14.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对公司 GMP符合性检查出具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
15.主要药(产)品抽检不合格、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或停产、被召回;
16.公司出现重大知识产权法律纠纷;
17.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事项
1.出现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要财务数据、并
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的;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况且影响其履行职责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
2.公司分拆上市、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3.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
4.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5.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66.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7.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经理层报告。
第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单位应自得知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过董事会办公室通知董事会。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九条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及公司相关职能部室报告有关情况。以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界定的重大信息事项,报告义务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第一时间以电话方式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必要时可直接报告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此后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内报送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和电子邮件各一份。董事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有责任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并
通知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向董事长报告。需履行会议审定程序应立即报告董事长,并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对投资者关注但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
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报告义务人进行专业培训,督促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报告义务人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建议董事会或经理层按公司内部相关规定给予考核。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发生上述应上报信息而未按程序、及时上报,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报告义务人及联络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造成损
失或遭受监管部门通报、批评、谴责等一系列后果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7第十六条公司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如发生泄密
事项将按照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力。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遇到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2009年10月28日施行的《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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