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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解百: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5-30 查看全文

杭州解百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区 15号楼、2号楼 邮编:310008

电话:(+86)(571)85775888传真:(+86)(571)85775643

电子信箱: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三年五月杭州解百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公司、杭州解百指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指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所指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本所律师指本所为杭州解百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

天健会计师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杭州解百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杭州解《激励计划》指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指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限制性股票指量的公司股票,并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授予价格指激励对象获授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经第十三届《公司法》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经第十三届《证券法》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公司章程》指《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法律意见书指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杭州解百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杭州解百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杭州解百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涉及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

中国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杭州解百已向本所律师承诺,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完整及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误导之处。

2、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

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仅限杭州解百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杭州解百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

施事项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5、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杭州解百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

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杭州解百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1、2021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2、2023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3、2023年3月28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203820股。

4、2023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股票事项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已履行的程序和信息披露

2023年3月3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和《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因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从而导致公司的股份总数和注册资本减少,向债权人发出减资通知,债权人可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公司的确认,截至公告公示期满日,公司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本次减资提出异议,也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2022年11月2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

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2023年5月23日,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

办理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0382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杭州解百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后续公司尚需就本次股票回购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股票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公司已就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履行了相关的法律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尚需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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