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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解百: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06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区 15号楼、2号楼 邮编:310008

电话:(+86)(571)85775888传真:(+86)(571)85775643

电子信箱: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1杭州解百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公司、杭州解百指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指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所指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本所律师指本所为杭州解百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杭州解百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杭州解《激励计划》指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指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指的公司股票,并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授予价格指激励对象获授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经第十三届《公司法》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经第十三届《证券法》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公司章程》指《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法律意见书指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2杭州解百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杭州解百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就杭州解百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

中国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杭州解百已向本所律师承诺,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完整及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误导之处。

2.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

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仅限杭州解百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

关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杭州解百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5.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杭州解百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

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3杭州解百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一、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1.2021年10月18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1年10月18日,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

相关议案,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3.2021年10月18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2021年10月2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杭国资考〔2021〕87号),同意杭州解百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5.2021年10月29日至2021年11月7日,公司通过在公司经营场所张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公示》,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6.2021年11月16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7.2021年11月16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确定2021年11月16日为授予日,以3.1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92名激励对象授予2145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4杭州解百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8.2022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因2名激励对象到龄退休和

1名激励对象主动辞职,前述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合计543700股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3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因1名激励对象到龄退休和1名激励对象主动辞职,前述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03820股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第三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因3名激励对象到龄退休和1名激励对象主动辞职,前述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425910股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

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批准和授权1.2021年11月16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2.2023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第五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确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89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共计解除限售843.212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解除

5杭州解百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限售期的相关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为

40%。

根据公司2021年12月14日公告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的公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1年12月10日,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3年12月9日届满,将自2023年12月10日起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二)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3月28日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具的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天健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审(2023)1128号《审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天健审(2023)1129号《内部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控制审计报告》、公司第十一届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司独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立董事就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相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关事宜发表的独立意见、公司第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该等任一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五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会议决议、公司独立董事就第一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个解除限售期相关事宜发表的

为不适当人选;独立意见、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的确认并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激励对象未

6杭州解百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发生该等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售条件。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及确认,以

2018-2020年三年均值15539.04

万元为基数,2021年归母扣非净利润33735.13万元,增长率为

117.10%,高于上述考核目标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50%,且高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

以2018-2020年三年均值为基数,2021年归母扣非净水平(13.80%)及同行业平均值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46.85%);2021年加权平均净

或同行业平均值水平;2021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收益率为11.58%,高于考核不低于7.4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同行业目标7.40%,且高于对标企业50平均值水平;2021年净利润现金含量不低于100%;分位值水平(6.58%)及同行业

2021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2021年合并报表中归属平均值(-5.56%);2021年净利

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40%。润现金含量248.35%,高于上述考核目标100%;2021年现金分

红比例为40.13%,高于考核目标

40%。

综上,公司业绩满足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按照《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分年进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及确认,实度进行综合考评打分。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4个等际授予的92名激励对象中,有3级,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人因个人原因离职;6人到龄退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休(可根据业绩考核期和任职具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绩效评价中的特殊情况由董体时限按约定条件解除限售)。

事会裁定。具体见下表:89名激励对象(含前述6名到龄退休的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

考评等级 A B C D 为“B”及以上,解除限售系数为1。

标准系数1.01.00.80

注:上述“归母扣非净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计算均以激励成本摊销

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同时应剔除因执行新租赁等会计准则或会计政策而增加的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已经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相关解锁条件。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9

7杭州解百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43.212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15%。

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姓名职务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性股票数量(万股)比例

毕铃董事长1506040%

俞勇副董事长、总经理1506040%

倪伟忠副总经理55.522.240%

姚兰职工董事18.977.5884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733.560693.42440.00%

(85人)

合计(89人)2108.030843.21240.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解除限售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杭州解百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2.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符

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3.公司尚需就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并于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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