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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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5年9月3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以及登记方法等事项。经核查,公司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 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17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准时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金中权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其中:(1)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相关内容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6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58,063,8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0029%。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人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6,155,81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8%;反对1,77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3%;弃权13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678,3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6323%。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56,114,31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65%;反对1,80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3%;弃权14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636,8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5808%。
3、《关于重新制定<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6,134,91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86%;反对1,80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883%;弃权12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657,4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6064%。
4、《关于取消监事会并废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6,103,61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53%;反对1,8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4%;弃权11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626,1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5675%。
5、《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676,51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8%;反对2,07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1%;弃权31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1%。
6、《关于2025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5,535,51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1%;反对2,3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5%;弃权19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058,0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6.8626%。
7、《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金中权
表决结果:得票数950,972,95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3,495,4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1.2009%。
(2)林瑞进
表决结果:得票数951288,99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2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3,811,5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1.5930%。
(3)黄朝晖
表决结果:得票数951,621,40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7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4,143,9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2.0055%。
(4)简淑军
表决结果:得票数950,895,67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1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3,418,2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1.1050%。
8、《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王志强
表决结果:得票数950,911716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3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3,434,2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1.1249%。
(2)朱小勤
表决结果:得票数951,897,58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6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4,420,1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2.3482%。
(3)刘昕晖
表决结果:得票数950,979,06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3,501,6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1.208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章华
经办律师:
梁祺琳
经办律师:
文鑫
20年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