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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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同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5年12月1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以及登记方法等事项。经核查,公司已在本次股东会召开15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9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准时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金中权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其中:(1)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内容与股东会通知公告的相关内容一致。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70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44,035,2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2122%。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2、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逐项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申请2026年度银行等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1,579,96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99%;反对2,31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6%;弃权136,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2、《关于 2026 年度与国贸控股及其控制企业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576,16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318%;反对2,34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56%;弃权16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6%。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厦门创程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厦门金龙汽车物流有限公司、厦门银华机械有限公司、厦门海翼物流有限公司、厦门海翼园区发展有限公司与本议案有关联关系,已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1,576,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3318%。
3、《关于2026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1,374,56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81%;反对2,54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0%;弃权12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4,176,6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4052%。
4、《关于2026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1,544,36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1%;反对2,35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4%;弃权13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4,346,4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5069%。
5、《关于2026年度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1,335,56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40%;反对2,48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2%;弃权21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4,137,6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3818%。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章华
经办律师:
王明磊
经办律师:
其
2oY 年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