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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工股份:福建旭丰(自贸区厦门片区)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12 00:00 查看全文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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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福建旭丰(自贸区厦门片区)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旭丰(自贸区厦门片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同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年4月1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以及登记方法等事项。经核查,公司已在本次股东会召开20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1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准时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金中权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其中:(1)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内容与股东会通知公告的相关内容一致。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4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61,241,9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5454%。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2.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逐项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49,99,96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40%;反对483,96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1%;弃权10,763,05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99%。

2.《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849,781,06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92%;反对70,36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4%;弃权10,690,55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1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583,1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6.3632%。

3.《关于与厦门国贸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292,84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61%;反对460,66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81%;弃权290,601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8%。

回避表决情况: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3,292,8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1061%。

4。《公司关于续聘 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0,081,46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41%;反对483,96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1%;弃权10,676,55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883,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6.7206%。

5.《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9,865,36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90%;反对581,96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5%;弃权10,794,65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3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667,4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6.4635%。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旭丰(自贸区厦门片区)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旭丰(自贸区厦门国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202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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