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0816 证券简称:建元信托 公告编号:临 2026-035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1宗案件驳回执行申请,1宗案件已履行完毕,4宗案件一审已判决,1宗案件二审审理,2宗案件已撤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驳回执行申请案件为执行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已履行完毕案件、一审已判决案件、已撤诉案件为被告,二审审理案件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 涉案的金额:驳回执行申请案件涉诉金额 5.09亿元,已履行完毕案件涉诉金额 382.78万元,一审已判决案件涉诉金额 1020.39万元,二审审理案件涉诉金额 1250.00万元,已撤诉案件涉诉金额 349.23万元。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驳回执行申请案件、已撤诉案件不会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已履行完毕案件、二审审理案件,公司前期已根据法院判决结果计提相应负债,本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一审已判决案件,公司前期已合理预估相关负债,后续将根据法院判决结果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一、前期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涉及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一宗案件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前期于《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48)、《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43)、《关于累计涉诉案件情况暨前期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47)、《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32)中披露了涉及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银国际信托”)的一宗案件,该案件一审法院为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为交银国际信托,被告为本公司,一审涉案金额 5.09亿元。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年 6月作出(2019)鄂 01 民初 8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4亿元及利息。本公司提起上诉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1年 6月作出(2021)鄂民终 24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银国际信托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件后移送至上海金融法院执行。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上海金融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交银国际信托的执行申请;后交银国际信托提出复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复议申请。公司于 2026年 9月 30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执行结案通知书》,本执行案件已驳回申请。
(二)其他诉讼进展情况
原告/ 被告/ 涉诉金额
序号 审理法院 案由 诉讼阶段/进展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万元)一审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原告认为被告
1 上海市杨浦 内赔偿原告损失 240王继贞 本公司 382.78 违反了受托人
区人民法院 万元,驳回原告其余义务诉讼请求。目前已履行完毕。
一审判决被告应于原告认为被告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未分配信托利
2 上海市杨浦 内赔偿原告损失 155邱从平 本公司 224.41 益,未兑付本
区人民法院 万元、律师费损失益,造成原告 3.2 万元,驳回原告损失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被告应于判
周明罡 原告认为被告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3 上海市杨浦(注 本公司 139 违反了信托合 赔偿原告损失 38 万
1 区人民法院) 同 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被告应于判
原告认为被告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4 300 上海市杨浦王昱 本公司 违反了受托人 赔偿原告损失 246万
区人民法院
义务 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被告应于
原告认为被告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5 上海市杨浦邹桂华 本公司 356.98 违反了受托人 内赔偿原告损失 238
区人民法院
义务 万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上海金融法 原告认为被告 一审判决被告应于6 王家茹 本公司 1250.00 院(一审审 违反了受托人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理法院为上 义务 内赔偿原告损失 760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海市杨浦区 万元,驳回原告其余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原告因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目前处于二审审理阶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原告认为被告7 86.99 (原审理法吴鹤鹤 本公司 在信托贷款过 原告已撤诉。院为北京市程中存在过错怀柔区人民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原告认为被告
8 (原审理法赵怡 本公司 262.24 在信托贷款过 原告已撤诉。院为北京市程中存在过错怀柔区人民
法院)
注 1:该案件受理时原告为夏海南,后发生变更。
注 2:上述涉诉金额为一审起诉时金额。
二、相关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驳回执行申请案件、已撤诉案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已
履行完毕案件、二审审理案件,公司前期已根据法院判决结果计提相应负债,本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一审已判决案件,公司前期已合理预估相关负债,后续将根据法院判决结果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10月 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