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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元信托: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撤销监事会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12 00:00 查看全文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0816证券简称:建元信托公告编号:临2025-017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撤销监事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5年7月11日,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撤销监事会的议案》《关于修订<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撤销监事会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3月修订)》《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后的名称为《股东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并撤销监事会。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核准后生效。

《公司章程》核准生效前,公司监事会及监事仍按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及公司原有制度要求履行相关职责;待《公司章程》核准生效后,公司将撤销监事会,由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接《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责,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步废止。

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根据监管机构意见或者要求对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条款作必要的调整和修改,并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核准登记、备案等事宜;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根据核准后的《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作相应调整。

《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请见后附的《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年7月修订草案)修订条款新旧对照表。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特此公告。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7月修订草案)修订条款新旧对照表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年7月修订草案)修订条款新旧对照表修订依据原文拟修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相关利益者的合法称“公司”)、股东、职工和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本公司根据《中国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本公司根据《中国共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章程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引》第1条并结合公《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司实际《信托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信托公司股权《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治理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引》《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行政事项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并参照《银行保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并参照《银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制订本章程。

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

第二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

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委发挥领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围绕公司经营业务开展工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结合公司实际作,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发挥领导作用。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费,为党组织机构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保障。

3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三条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工会组织

结合公司实际/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六条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

1553-1555 号 A座 3楼 301室 第七条 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上市公司章程指邮政编码:200092 1553-1555号 A座 3楼 301室

引》第5条

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29层邮政编码:200092

邮政编码:200001

第十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公司法》第10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上市公司章程指第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去法定代表人。

引》第8条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公司法》第11条、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上市公司章程指/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引》第9条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4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公司法》第3条、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十二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上市公司章程指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引》第10条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第十三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上市公司章程指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引》第11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总裁)和其他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股东、董事、监事、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第十四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司的副经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董事会秘结合公司实际

经董事会聘任并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书、财务负责人和经董事会聘任并获国家金融监督机构核准的其他人员。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核准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股份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第十八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公司法》第143条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额。

5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上市公司章程指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引》第18条值。值。

《上市公司章程指

第十八条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央证券登记结算第二十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引》第19条并结合公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司实际

第二十一条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

第十九条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

总数为9755万股,每股面额1元,其中社会公众为9755万股,其中社会公众股为5000万股,成《上市公司章程指股为5000万股,成立时的发起人为鞍山市财政立时的发起人为鞍山市财政局、中国第三冶金建设

引》第20条并结合公局、中国第三冶金建设公司、辽阳石油化纤公司鞍

公司、辽阳石油化纤公司鞍山炼油厂、国营鞍山化

司实际山炼油厂、国营鞍山化纤毛纺织总厂、鞍山钢铁公

纤毛纺织总厂、鞍山钢铁公司矿山公司、鞍钢附属

司矿山公司、鞍钢附属企业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

企业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鞍山分公司。

司鞍山分公司。

《上市公司章程指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9844448254第二十二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引》第21条并结合公股。9844448254股,全部为普通股。

司实际第二十三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公司法》第163条、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上市公司章程指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引》第22条助。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6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上市公司章程指(一)公开发行股份;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引》第23条;《公司(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法》第152条、第(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

153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金融监督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章程指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第二十六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7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引》第2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可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的股份:(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励;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列方式之一进行:第二十七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

(二)要约方式;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上市公司章程指

(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的其他方式进行。

引》第26条

局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因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上市公司章程指第二十六条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第二十八条公司因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

引》第27条(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8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东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的,可以依照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章程指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引》第28条

《公司法》第162条、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第三十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权的标的。标的。

引》第29条

第二十九条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第三十一条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达到本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达到本公司股份总额百分

监管机构名称变更五的,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之五的,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股权。的股权。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批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批准

9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

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在同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在同一股

一股东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国务院银行东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国家金融监督管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认定股东无力行使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定股东无力行使股东职责东职责等特殊情形除外。等特殊情形除外。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公司法》第160条;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上市公司章程指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引》第30条、第31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条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制。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本条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限制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行使质权。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的,本条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10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的,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党委

第三十三条公司设立党委。同时,按照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立党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

(一)其中党委书记一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公司党委设书记一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名,按照规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党委成员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员。党委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

(二)根据公司实际,设立抓党建工作的专职换届选举。

结合公司实际副书记。董事长、党委书记一般由一人担任,根据公司

(三)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决策重大事项的实际,设立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

前置程序。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公司党委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董事会、经营管理层,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成员中党委和领导人员管理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员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和领导人员管理体制。

结合公司实际第三十二条公司党委根据相关党内法规履行职第三十四条公司党委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

11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责:重大事项,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策重大事项的前置程序。公司党委根据相关党内法

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规履行职责:

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保持高度一致。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

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保持高度一致;

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

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东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坚持

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党管干部原则,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伍、人才队伍建设;

伸。(五)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党风廉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政建设,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

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治党向基层延伸;

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等群团组织。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

12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等群团组织。

公司党委通过制定党委议事规则、“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事项

清单等相关制度,明确党委议事决策的原则、内容、组织、执行与监督等相关运行机制,形成党委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体制机制。

第三十五条公司党委下设党组织(党总支或者结合公司实际/党支部),围绕公司经营开展工作,积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五章股东和股东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关章节名称变第一节股东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更

第三十四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第三十七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上市公司章程指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

引》第32条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六条持有或控制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第三十九条持有或者控制本公司百分之五以

根据公司撤销监事会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上股份或者表决权,或者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工作要求之五但对本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为主要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本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股东为主要股东。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

13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并计算。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公司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公司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派驻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者其他方方式影响本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国家式影响本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国家金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或外部监事由持有公司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由持有或者控制公或控制公司百分之五以下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提名司百分之五以下股份或者表决权的股东提名产生。

产生。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二)依法请求召集、召开、主持、参加或者委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质询;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上市公司章程指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引》第34条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比例参加公司清偿后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

14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定的其他权利。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

第三十九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57条、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第110条;《上市公司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章程指引》第35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第(五)项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通知股东到公司指定地点现场查

阅、复制,股东应当根据公司要求签署保密协议。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款规定。

15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四十三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公司法》第25条、效。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26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上市公司章程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引》第36条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公司法》第27条、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上市公司章程指/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引》第37条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16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十五条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第四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风险控制与审计委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189条、诉讼。

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引》第38条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17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一)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足额缴纳金;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股;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上市公司章程指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引》第40条、《银行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则》第16条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承诺当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必要

(五)当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公司股东应的流动性支持。公司经营损失侵蚀资本的,应在净

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公司经营损失侵蚀资本资本中全额扣减,并相应压缩业务规模,或者由公的,应在净资本中全额扣减,并相应压缩业务规司股东及时补充资本。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18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模,或由公司股东及时补充资本。主要股东应当以公司作出在必要时向其补充资本的长期承诺,作为书面形式向公司作出在必要时向其补充资本的长期公司资本规划的一部分,并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承诺,作为公司资本规划的一部分,并根据监管规向公司补充资本。公司主要股东应当通过公司每年定在必要时向公司补充资本。公司主要股东应当通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资本过公司每年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补充能力。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报告资本补充能力。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履行承诺或者因股东资质问题无法履行承诺不履行承诺或因股东资质问题无法履行承诺的的主要股东,应当同意其他股东或者合格投资人采主要股东,应当同意其他股东或者合格投资人采取取合理方案增资;

合理方案增资;(六)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未向监管

(六)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

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七)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者

(七)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

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者禁止公司与其展局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公司与其展开关联开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公司股权的限额、股权质交易,限制其持有公司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八)公司发生风险事件或者重大违规行为

(八)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违规的,股东应当配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行为,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采取出机构开展调查和风险处置;

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股东应当积极配合国家(九)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如实向公司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告知财务信息、股权结构、入股资金来源、控股股作;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

(九)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如实向公司人、投资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等信息;

告知财务信息、股权结构、入股资金来源、控股股(十)公司股东应遵守《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

19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履行通知义务;

人、投资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等信息;(十一)公司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十)公司股东应遵守《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制人应遵守《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履行通知义务;五条的规定,履行通知义务;

(十一)公司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十二)公司股东不得虚假出资、出资不实、制人应遵守《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不得要求公司做出最五条的规定,履行通知义务;低回报或者分红承诺,不得要求公司为其提供担

(十二)公司股东不得虚假出资、出资不实、保,不得挪用公司固有财产或者信托财产,不得通

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不得要求公司做出最低过股权托管、信托文件、秘密协议等形式处分其出回报或分红承诺,不得要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不资;

得挪用公司固有财产或信托财产,不得通过股权托(十三)股东转让、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管、信托文件、秘密协议等形式处分其出资;或者与公司开展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

(十三)股东转让、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监管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信托当事人和公司

或者与公司开展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利益;

监管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信托当事人和公司(十四)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益;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其他

(十四)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董事会、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其他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董事会、不得越过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公司经营管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理;

不得越过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公司经营管(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理;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中国证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及国家金融监会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20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四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上市公司章程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

引》第42条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新增:第五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删除:第四十五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上市公司章程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引》第43条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

21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局规定、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上市公司章程指/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

引》第44条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五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章程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引》第45条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第五十三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上市公司章程指法行使下列职权: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引》第46条并结合公(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司实际(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22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算方案;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损方案;(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议;(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担保

(十)修改本章程;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自有决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事项;

项;(十一)审议固有业务单笔额度超过公司最近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自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融资、资金运用和有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资产处置事项;

的事项;(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自营业务单笔额度超过公司最近(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融资、资金运用和(十四)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资产处置事项;决议;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23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决议;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定、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十四条公司以自有资产提供下列对外担

第四十七条公司以自有资产提供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上市公司章程指(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引》第47条、《上海象提供的担保;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规则》第6.1.10条并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结合公司实际(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公司以自有资产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担保余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不得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公司以自有资产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担保余额应当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不得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应当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

24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公司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交易事项,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累计计算原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下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票上市规则》第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

6.1.3条、第6.3.7

超过5000万元;

条并结合公司实际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25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下同)。

第五十六条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

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一个会计年度内对外捐赠金额累

计超过500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最低人数(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最低人数五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上市公司股东会规之一时;时;

则》第5条、《上市公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司章程指引》第49条

份的股东请求时;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五)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提(六)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提议;议召开时;

26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定的其他情形。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国家金融监

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所在地或公司指定的其他地点。第六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所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在地或者公司指定的其他地点。

《上市公司章程指公司还将视具体情况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还

引》第50条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大会的,经登记公司或交易所系统确认股东身份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后,视为出席。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第六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上市公司章程指(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

引》第51条合法有效;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律意见。

27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六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第五十二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召集股东会。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引》第52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意见。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告。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十三条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上市公司章程指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引》第53条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风险控制与审计委行召集和主持。

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8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六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意。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上市公司章程指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引》第54条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股东向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提出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请求。

求。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东会通知的,视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上市公司章程指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第六十五条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29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引》第55条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案。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得低于百分之十。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交有关证明材料。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料。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五十六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第六十六条对于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或者《上市公司章程指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引》第56条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六十七条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上市公司章程指第五十七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引》第57条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担。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第六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风险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控制与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上市公司章程指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

引》第59条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30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外。

议。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第七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上市公司章程指(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是公司的股东;引》第61条、《上市(六)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17条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31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第七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章程指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引》第62条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四)是否受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

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交易所惩戒。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引》第65条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权。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32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七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身份证件、股东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复印件,并向公司提交股东授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上市公司章程指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引》第66条并结合公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司实际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份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书面授权委托书。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复印件,并向公司提交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第七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类别和数量;

《上市公司章程指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引》第67条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等;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授权代理有效期限;

33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删除:第六十八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原《上市公司章程指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引》相应条款已删除决。

第六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第七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上市公司章程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引》第68条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第七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上市公司章程指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引》第69条并结合公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司实际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代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称)等事项。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第八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章程指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引》第71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股东的质询。

《上市公司章程指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第八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34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引》第72条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的一名董事主持。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风险控制与审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由过半数的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监事主持。一名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主持。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四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第八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上市公司章程指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

引》第73条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上市公司章程指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第八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

35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引》第74条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上市公司章程指第七十六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第八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引》第75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上市公司章程指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引》第77条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或说明;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容。

《上市公司章程指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第八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引》第78条、《银行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则》第24条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36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永久,其他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第九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别决议。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上市公司章程指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引》第80条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以上通过。议的股东。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第九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过: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方案;(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上市公司章程指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方案;

引》第81条

支付方法;(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法;

(五)公司年度报告;(四)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者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章程指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第九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37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引》第82条、《公司通过:过:法》第71条(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十的;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方案;(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公司债券;(六)发行公司债券;

(七)罢免独立董事;(七)解任独立董事;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第九十三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享有一票表决权。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上市公司章程指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引》第83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38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数。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东投票权。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关联股东应主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上市公司章程指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可以申请有关联关系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引》第84条并结合公的股东回避,上述申请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以书面形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司实际式提出。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董事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39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第九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上市公司章程指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

引》第85条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七条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第九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单项提案的方请股东会表决。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一)除独立董事候选人、职工董事候选人以

(一)除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外的其他董事候选外的其他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

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上市公司章程指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名;引》第86条、《银行的股东提名;(三)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形式选举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三)除职工监事候选人以外的其他监事候选产生。

则》第27条并结合公人由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司实际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四)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形式选举如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权益的股份比产生。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则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制。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投票制。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行累积投票制。

表决。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如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权益的股份比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则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40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制。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实行累积投票制。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累积投票制另有规定外,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累积投票制的规则如下: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不含职工董事)的,应当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事分为不同的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提交股东会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决。

本情况。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本公司股票上市地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上市规则相关累积投票制另有规定外,累积投票制数相同的选举票数。

的规则如下: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应当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分为不同的议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

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第九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上市公司章程指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引》第88条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上市公司章程指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第一百〇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引》第91条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41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结果。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第一百〇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上市公司章程指过。过。引》第92条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况均负有保密义务。密义务。

《上市公司章程指

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第一百〇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引》第97条、《信托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的,新任董事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公司管理办法》第50任。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之日起就任。

条《上市公司章程指

第六章董事会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引》相关章节名称变

第一节董事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更

42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期满未逾五年;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公司法》第178条、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上市公司章程指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引》第99条、《上海年;年;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规范运作》第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或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

3.2.8条者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未逾三年或者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者

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

(五)本人或其配偶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重的;

未清偿,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的逾期债务;(五)本人或者其配偶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包括但不期限未满的;限于在公司的逾期债务;

(七)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取消董事任职(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资格,期限未满的;期限未满的;

(八)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七)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取消董事任职

吊销营业执照机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资格,期限未满的;

43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八)担任或者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

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机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

(九)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有违反社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

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指使、参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九)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犯罪记录、有违反

(十)被取消终身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指使、资格,或者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者案件查处的;

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十)被取消终身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十一)本人及其近亲属、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资格,或者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

公司股东单位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且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

从公司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十一)本人及其近亲属、本人及其所控股的净值;公司股东单位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且

(十二)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从公司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权

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公司获得净值;

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净值,但能(十二)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够证明授信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公司获

(十三)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公司拟任、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净值,但

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公司履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十三)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公司拟任、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者明显分散其在公司他内容。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十四)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机构、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44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

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审核并报股第一百一十条董事经董事会审核并报股东会选

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上市公司章程指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引》第100条、《国家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职工董事。除职工项的通知》相关要求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及独立董事之外的公司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数的二分之一。二分之一。

《公司法》第180条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至184条、《上市公司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章程指引》第101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45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入;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外;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类的业务;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46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

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公司法》第180条、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上市公司章程指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引》第102条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五)应当如实向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提供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定的其他勤勉义务。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47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披露有关情况。

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或者被免职本人和公司应当分别向股东(大)会、国家金融监的,独立董事本人和公司应当分别向股东会、国家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提供书面说明。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供书面说明。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上市公司章程指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予以披露。

引》第104条、《上市董事职务。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占比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引》第9条、《公司少于三分之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法》第71条

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要行董事职务。

求、或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新的独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占比立董事就任前,该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职,因丧失少于三分之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独立性而辞职和被罢免的除外。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要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求、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新的董事会时生效。独立董事就任前,该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职,因丧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失独立性而辞任和被解任的除外。

完成补选。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上市公司章程指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

引》第105条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仍然有效。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48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仍然有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一十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公司法》第71条、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上市公司章程指/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引》第106条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公司法》第191条、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章程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引》第108条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要关

注、维护中小股东和受益人的利益,与公司及其股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要

东之间不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或决策的关系,不受本章程已根据《上市关注、维护中小股东和受益人的利益,与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层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公司章程指引》对独股东之间不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或者决策的关系,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立董事作专章规定不受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层或者其他与公

独立董事的规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司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49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至十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

《公司法》第68条、一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一人,独立董事不少独立董事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上市公司章程指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

引》第109条并结合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公司实际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上市公司章程指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引》第110条并结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公司实际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会授权和本公司章程规定范围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和本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赠等事项;就关联交易事项,还应当每年向股东会就关联就关联交易事项,还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就关交易整体情况做出专项报告,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联交易整体情况做出专项报告,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报送。

50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总裁)、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总裁)的提名,决定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审议批准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订章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修改方案,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制订股东会则,审议批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并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并对

(十三)管理并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并对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性承担最终责任;(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总裁)的工作汇报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并检查总经理(总裁)的工作;的工作;(十六)决定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

(十六)决定核销一百万元以上且对公司当期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百分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计提资产减值润的百分之十以上的各项资产;准备或者核销资产;

(十七)负责审定公司发展战略,监督发展战略(十七)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贯彻实施,并据此指导公司经营活动;(十八)承担本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

(十八)承担本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确定净资本管理目标,审定风险承受能力,制

负责确定净资本管理目标,审定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并监督实施净资本管理规划;

51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定并监督实施净资本管理规划;(十九)维护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

(十九)维护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法权益;(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事先听取党委的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

意见。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上市公司章程指保证科学决策。证科学决策。

引》第112条并结合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公司实际序,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序,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引》第113条、《上海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一)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交易事项规则》第6.3.6条并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结合公司实际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52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二)对外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三)对外捐赠

单笔对外捐赠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关联交易

53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公司将关联交易划分为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局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

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的(即公司固有财产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公司信托财产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或者公司与单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前述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经由关联交易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前述关联交易的标的为公司提供的日常金融产品、服务等,且单笔及累计交易金额均未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的,董事会可对此类关联交易统一作出决议。

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

54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交易。

同一笔交易如同时构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交易且不同口径

对其审议、披露与报告有不同规定的,须同时满足相关要求。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等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方式审议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行使下列业务决策权:(五)固有及信托业务

(一)自营业务方面1.董事会对固有业务的审批权限:

1、公司一年内出售、购买重大自有资产占公司(1)公司一年内出售、购买重大自有资产占公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事项;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下的事项;

2、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总资产百分(2)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总资产百

之三十以下的融资、资金运用和资产处置事项;分之三十以下的融资、资金运用和资产处置事项。

3、不属于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授权董事长和总经

4、不属于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理(总裁)等行使前述部分权限,具体授权办法由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董事会制定。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2.董事会对信托业务的审批权限:

(二)信托业务方面依照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托委托人授权公司代为确定用途的信托项目;依文件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照法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和信托文件规的信托项目。

定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其他信托项目。

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授权董事长和经理(总裁)行使前述部分权限,具体授权办法由董事会制定。

55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签署董事会重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要文件和其他应由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上市公司章程指件;件;

引》第114条并结合(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

公司实际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本公司利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本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报告;

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定的其他职权。

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上市公司章程指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

引》第115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治理准则》第49条、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四次,由董事长《上市公司章程指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引》第116条事。

56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一百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

第一百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董

董事会临时会议:

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时;

《上市公司章程指(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引》第117条、第(三)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130条(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五)董事长认为有必要的。

按照前款第(一)至(四)情形提议的,董事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董事会会议。

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结合公司实际

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时限为:三日。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时限为:五日。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会议期限;

结合公司实际

(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董事表决所必须的会议材

(三)事由及议题;料;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上市公司章程指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

引》第121条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57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召开可以采用现场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及电子通信方式。

《上市公司章程指或记名式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记名式投票表

引》第122条并结合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决或者电子通信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实际提下,可以用经全体董事认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提下,可以用经全体董事认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公司法》第125条、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银行保险机构公司录上签名。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治理准则》第51条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不少于十五年。

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结合公司实际

容:容:

58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

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上市公司章程指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引》新增独立董事专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节(第126至132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条)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59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局规定、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60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局规定、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四十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

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局规定、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61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一百四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局规定、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

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局规定、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62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四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

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

责。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引》新增董事会专门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专节(第133考核委员会、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条至第139条)、《上员会、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六个专门委委员会。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员会。董事会根据需要可以调整专门委员会。

办法》第26条并结合

战略委员会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公司实际

包括一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63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定。专门委员会议事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不设监事会,由风险控制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主与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权。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第一百四十六条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由不在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且召集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人(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风险控制与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国家金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的风险控制、管理、监督

融监督管理总局等规定的其他事项。和评估,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下列事项应当经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全体成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薪酬与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师事务所;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议:(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五)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局、中国证监会、本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第一百四十七条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每季度

司安排持股计划;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国家金集人(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64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融监督管理总局等规定的其他事项。议。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风险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控制与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露。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一票。

理人员的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并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且召集人(主任委员)议记录,出席会议的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主要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负责公司的风险控制、管理、监督和评估,审核公第一百四十八条提名委员会由三至七名董事组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和内部控制等。员)。

下列事项应当经董事会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出建议: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会计师事务所;(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局、中国证监会、本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国家金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

融监督管理总局等规定的其他事项。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第一百四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至七名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主任委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主

65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风险控制任委员)。

与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举行。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关联交易委员会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事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员。关联交易委员会主要负责关联交易管理、审查会提出建议:

和风险控制。(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由三至七名董事(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组成,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金融或法律专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业人士,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信托与消费者(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权益保护委员会主要负责督促公司依法履行受托职司安排持股计划;

责,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当公司或股东利益(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与受益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保证公司为受益人最局、中国证监会、本章程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大利益服务。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董事会根据需要可以调整专门委员会。专门委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员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五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重大投资决策和 ESG 相关重要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五十一条关联交易委员会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66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关联交易委员会主要负责关联交易管理、审查和风险控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金融或者法律专业人士,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信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要负责督促公

司依法履行受托职责,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当公司或者股东利益与受益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保证公司为受益人最大利益服务。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关章节名称变第七章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高级管理人员更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设经理(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总裁)一名,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上市公司章程指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聘任或解聘。

引》第140条公司设副总经理(副总裁),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公司经理(总裁)、副经理(副总裁)、财务负或者解聘。

责人、董事会秘书和经董事会确认的任公司高级职务(职称)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章程指第一百三十条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第一百五十四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引》第141条、《信托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公司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67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法》第30条员。公司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与信托公司之间的高

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一百〇三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经理(总裁)每届任期三年,第一百五十六条总经理(总裁)每届任期三结合公司实际经理(总裁)连聘可以连任。年,总经理(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经理(总裁)对董事会负责,第一百五十七条总经理(总裁)对董事会负

行使下列职权: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结合公司实际(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经理(总裁)应制订经理工作第一百五十八条总经理(总裁)应制订总经理结合公司实际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68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一百三十五条经理(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第一百五十九条总经理(总裁)工作细则包括

列内容:下列内容:

(一)经理(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一)总经理(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参加的人员;和参加的人员;

结合公司实际(二)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二)总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经理(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第一百六十条总经理(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上市公司章程指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总裁)辞职的具体程

引》第147条并结合

和办法由经理(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序和办法由总经理(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公司实际定。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副经理(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第一百六十一条副总经理(副总裁)和其他高

管理人员由经理(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结合公司实际聘。副经理(副总裁)协助经理(总裁)工作。者解聘。副总经理(副总裁)协助总经理(总裁)董事会不得无故解聘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工作。

管理人员。董事会不得无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上市公司治理准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则》第29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

69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该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88第一百三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条、第191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上市公司章程指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引》第150条、第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

151条责任。

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

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章程指

第八章监事会/引》删除监事会章节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上市公司章程指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引》第153条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70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露中期报告。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中国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中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上市公司章程指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

引》第154条开立账户存储。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上市公司章程指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引》第155条

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每年应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百分之五作为信公司每年应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百分之五作为信

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时,可不再提取。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每年末,对期末风险资产进行风险状况定公司每年末,对期末风险资产进行风险状况定量分析,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对于潜在风险估计量分析,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对于潜在风险估计值高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计提一般准备。当潜值高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计提一般准备。当潜

71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在风险估计值低于资产减值准备时,不计提一般准在风险估计值低于资产减值准备时,不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作为税后利润分配处理。一般准备计备。一般准备作为税后利润分配处理。一般准备计提难以一次性达到计提标准的,可以分年到位,原提难以一次性达到计提标准的,可以分年到位,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准备金计提不足的,原则上不则上不得超过五年。准备金计提不足的,原则上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分红。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引》第156条、第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

157条并结合公司实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际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上市公司章程指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本。

引》第158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

72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六)决策程序与机制:(六)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

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度或者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银行保险机构公司过后实施。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过后实施。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治理准则》第50条、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2、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2.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全体董事会履职指引》第10条并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结合公司实际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当通过多种渠道(如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机制、邀请方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年中小股东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策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提供多种途径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动平台等)接受所有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如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机制、邀4.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请中小股东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

73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提供多种途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公司应当在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动平台等)接受所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原因及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未用于分配的资金用途和使用计划等情况。董事会

5、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通过后交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审议时应提供网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的净利润之比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原因及未用(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公司根据行

于分配的资金用途和使用计划等情况。独立董事应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发展的需发表意见,董事会通过后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东大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整利润分配政策,且其调整与已公告分红规划存在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入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公司根据行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

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发展的需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的有关规定拟定,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与中小股整利润分配政策,且其调整与已公告分红规划存在东充分沟通交流,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出入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十)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年的有关规定拟定,独立董事、监事会需对此发表独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董事会应在年度报立意见,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与中小股东充分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沟通交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74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等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十)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

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需披露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本年度盈利但不分红的独立意见及对上年度留存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等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上市公司章程指部审计监督。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引》第159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外披露。

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上市公司章程指监督检查。引》第160条至第/第一百七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164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

75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八十条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八十一条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上市公司章程指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

引》第166条会计师事务所。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一)以专人送出;

结合公司实际(二)以邮件方式送出;(二)以邮件方式(含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结合公司实际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76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以电话、传真、或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通知董事方式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挂号邮寄或者经专人通知进行。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总裁)、董事会秘书。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删除: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指引》等规定撤销监通知,以电话、传真、或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通知监/事会事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上市公司章程指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

引》第174条并结合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公司实际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送之日为送达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七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第一百九十二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上市公司章程指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

引》第175条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

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上市公司章程指/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引》第178条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77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上市公司章程指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

引》第179条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上市公司章程指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引》第180条继。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割。

《上市公司章程指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引》第181条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公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或者国家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第二百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表及财产清单。

《上市公司章程指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

引》第183条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露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披露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

78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上市公司章程指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引》第184条至第/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

186条

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〇二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79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上市公司章程指撤销;(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引》第188条(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撤销;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上市公司章程指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续。

引》第189条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〇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五条第《上市公司章程指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引》第190条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80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组进行清算。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第二百〇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上市公司章程指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引》第191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第二百〇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上市公司章程指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

引》第192条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81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偿。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第二百一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上市公司章程指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引》第193条比例分配。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第二百一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上市公司章程指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引》第194条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上市公司章程指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

引》第195条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终止。

82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

第二百一十三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法履行清算义务。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上市公司章程指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引》第196条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第二百一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

修改章程: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上市公司章程指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门规章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引》第198条规定相抵触;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百条释义第二百一十九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上市公司章程指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

引》第202条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东。

83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配公司行为的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公司百分之五以(四)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者控制公司百分之

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五以上股份或者表决权,或者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百分之五但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所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述“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公司派驻董事、的股东。所述“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公司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公派驻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者其他方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式影响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国家金融监局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章程指第二百〇一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第二百二十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

引》第203条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二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第二百二十一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上市公司章程指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

引》第204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备案、登记后的中文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章程为准。版章程为准。

《上市公司章程指第二百〇三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第二百二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引》第205条并结合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以外”、

84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公司实际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上市公司章程指第二百〇五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引》第207条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注: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3月修订)》等相关规定,本章程部分条款:只将“股东大会”表述调整为“股东会”;只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只将“或”调整为“或者”;只将“罢免”调整为“解任”;只调整条款编号或者标点,为阅读简便,未填入修订对照表一一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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