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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名和所记载的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和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
1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2022年8月25日,公司董事会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议案、会议登记等事项进行了公告,会议通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9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宇工路88号行政楼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戴领梅先生因公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会议由董事胡锋举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2年9月9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审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止2022年9月2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3763351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9031%。
本所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2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0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6866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257%。以上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本所认为,该等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2.《关于<公司第二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3.《关于<公司第二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4.《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其中,没有特别决议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为所有议案;没有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对上
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统计结果。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上述议案进行了
网络投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获有效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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