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我们作为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关于接受控股股东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控股股东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集团”)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郑州宇通矿用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用装备公司”)提供授信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提升矿用装备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以及主营业务的快速发展,本次交易定价公允,担保费率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且后续公司及其他控股子公司为矿用装备公司新增担保的,均按照同等标准结算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该关联交易事项表决过程符合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程序合法,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仅为《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签字宁金成此页无正文,仅为《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签字耿明斋此页无正文,仅为《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签字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