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1二〇二五年七月
2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2
第三章股份.................................................3
第一节股份发行...............................................3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4
第三节股份转让...............................................5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6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6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8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10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12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13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14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17
第五章董事会...............................................21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21
第二节董事会...............................................24
第三节独立董事..............................................28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31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33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4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34
第二节利润分配..............................................36
第三节内部审计..............................................38
第四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9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39
第一节通知................................................39
3第二节公告...............................................40
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0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0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42
第十章修改章程..............................................44
第十一章附则...............................................44
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上海市股份制试点企业的规范意见》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沪财办(92)177号文批准,以募集的方法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根据国务院国发(95)17号文和国家体改委体改生(95)117号文的精神,按《公司法》的要求进行规范,并于1997年4月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并取得了营业执照。
公司现持有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132207011Q。
第三条公司于1992年5月2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沪人金
股字(92)36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26.852万股
(每股面值为10元)。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73万股(每股面值为10元),分别于1994年1月28日、1994年8月
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同时每股面值拆细为1元)。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YUTONG HEAVY INDUSTRIES CO.LTD.第五条公司住所:郑州市航空港区鄱阳湖路86号蓝山公馆一楼106,
邮政编码:451100。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33304346元。
第七条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性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变更按照本章程关于董事长产生及变更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实业为基础,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发展方向,以资产经营和资本经营为纽带,规避经营风险,从而更好地回报股东。
第十五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2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
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国内贸易代理;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销售;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住房租赁;汽车新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企业管理咨询;城市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城乡市容管理;物业管理;水污染治理;机械设备租赁;建筑物清洁服务;停
车场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园
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公园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1992年5月28日,上海市粮油贸易公司为主发起人,联
合上海市粮食储运公司、中国粮食贸易公司、中国植物油公司、上海市油
脂公司、上海市面粉公司、上海海鸥酿造公司、上海市饲料公司、上海市
粮食工程承包公司、中国盐业总公司上海市公司、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等共11家发起人按每股面值10元价格认购公司股票。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533304346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3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3.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4.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5.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4.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5.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3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4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3项、第
5项、第6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3项、第5项、第6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5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5.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7.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6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提供。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述规定。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求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1.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2.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4.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如有)、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5.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8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4.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5.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6.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7.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
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8.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
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
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9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6.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7.修改本章程;
8.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9.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0.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11.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2.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3.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是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10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11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12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13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4.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6.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四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14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2.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3.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不履行职务或者未设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15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2.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7.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16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4.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3.本章程的修改;
4.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5.股权激励计划;
176.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于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在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的非独立董事且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时,或选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18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1.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公司现任董事会、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2.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选举。上述董事候选人议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同时提交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七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九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19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
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六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20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
股东会表决通过之日。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7.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8.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21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2.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4.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6.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7.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8.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9.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1.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2.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3.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4.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5.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
使职权;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6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23第一百零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七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
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
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
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由职工
代表出任的董事一人,独立董事三人;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6.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7.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24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12.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3.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15.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3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1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
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经营决策权限
为:
1.决定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合并会计报表,下同)的投资事宜;
2.决定最高时点余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不构成对
外担保的资产抵押/质押/留置等事项;
3.决定章程第四十七条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4.决定章程第四十六条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以外的其他收购出售资产事项;
5.决定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委托理财;
6.决定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
257.决定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额不高于3000万元或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利润10%的对外捐赠;
8.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决定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0%
及以下的投资;
4.决定公司的贷款、银行授信、信用证、承兑汇票、保函、应收账款
保理、福费廷、票据贴现等融资事项;
5.决定最高时点余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下的不构成
对外担保的资产抵押/质押/留置等事项;
6.决定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
经营性及非经营性资产处置(含资产减值),决定公司单笔1000万元以下的赠与或者受赠资产事项;
7.决定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租
入或租出资产事项;
8.决定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委
托或受托管理事项;
9.决定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债
权、债务重组事项;
10.决定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事项;
11.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借款的审批权;
12.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
26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不履行职务或者未设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
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以书面、邮件、电话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之形式于会议召
开5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其他便捷高效的方式,随时通知。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书面表决或者其他有效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27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邮件、传真、电话会议以及其他便捷高效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董事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8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5.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5.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
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291.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2.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3.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5.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1项至第3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3.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
一款第1项至第3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30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二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
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31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重大投资(单笔投资项目超过总资产50%以上)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3.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两名。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章程规定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两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32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章程规定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相关管理
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三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8.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33第一百四十五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1.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2.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3.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4.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34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公司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
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35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
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二节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目标为:公司应充分考虑对股
东的回报,维护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坚持按法定顺序分配、存在未弥补亏损时不得分配的原则,兼顾公司长远发展和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
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方式为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况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现金分红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当年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如果当年年末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负值,公司不实施现金分红,当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在实现盈利的前提下,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个年度年均可供股东分配利润数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一百六十三条在公司营运资金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原则上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6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设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但需保证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董事会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第一百六十六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根据自身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
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可以以现场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37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
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渠道。
第一百七十条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实施现
金分红时应当减扣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三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相关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
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相关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七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
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七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38第四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
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1.以专人送出;
2.以邮件方式送出;
3.以公告方式进行;
4.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电
子邮件、书面、电话、短信、公告或其他快捷方式发出。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
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
39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
式发出的,邮件发出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七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
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或者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其他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平台。
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或者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40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或者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或者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刊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
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上海证券报》或者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七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
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41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
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条第1项、第2项情形的,且尚
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2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或者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零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零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零八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43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1.《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2.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3.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百一十一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三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百一十四条释义
1.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44第二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
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
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八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本章程的,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或者本章程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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