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沪中路独董函(2023)007号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参股企业中路能源(上海)有限公司歇业清算的议案;
为推进高空风能发电试验电站筹建的进程,2017年,公司会同控股股东上海
中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路集团)组建中路能源(上海)有限公司(以
下称中路能源)拟进行筹资布点建设高空风能发电试验电站。鉴于目前现状,为
理顺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关系,中路能源清算结束后申请歇业注销,中路集团为此所作的高空风能发电同业竞争承诺取消不再履行。
作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认为上述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市场定价原则,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不会导致公司对关联人产生依赖,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本项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张莉
高峰
高峰
贾建军
三年六月五日
董事会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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