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事前认可的意见书
沪中路独董函(2023)008号
各位董事: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资料,现对相关议案事前发表意见如下: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
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等进行充分调研和审查,认为中兴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上市公司年度审计所需的从业资质和经验,
相关工作人员具备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所需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十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