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汇报文件4十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汇报文件4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3名,由郑卫军先生、李鹏先生、马益平先生担任.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经对2023年度在任独立董事郑卫军先生的独立
性情况进行核查评估,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一)郑卫军先生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郑卫军先生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
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郑卫军先生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四)郑卫军先生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职;
(五)郑卫军先生不属于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郑卫军先生不属于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郑卫军先生不属于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郑卫军先生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郑卫军先生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024年3月
十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汇报文件4十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汇报文件4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3名,由郑卫军先生、李鹏先生、马益平先生担任.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经对2023年度在任独立董事李鹏先生的独立性
情况进行核查评估,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一)李鹏先生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李鹏先生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李鹏先生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四)李鹏先生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五)李鹏先生不属于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李鹏先生不属于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李鹏先生不属于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李鹏先生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李鹏先生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量事
024年3月
十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汇报文件4十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汇报文件4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3名,由郑卫军先生、李鹏先生、马益平先生担任.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经对2023年度在任独立董事马益平先生的独立
性情况进行核查评估,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一)马益平先生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马益平先生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
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马益平先生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四)马益平先生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职;
(五)马益平先生不属于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马益平先生不属于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马益平先生不属于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马益平先生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马益平先生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貿董事
2024年3月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