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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开新能: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10 00:00 查看全文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确定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发展战略,制定合理可行的发展规划,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ESG 战略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委员)由 3 名以上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

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并主持战略与 ESG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均为3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除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自动失

1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研究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并提出建议;

(二) 研究公司 ESG 战略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经董事会批准的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

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召集人或者1/2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的,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1/2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1名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 召开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2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表决或

者投票表决;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战略与ESG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会议讨论事项有关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讨论与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

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 1/2 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未获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息,除基于法定原因或者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不足”均包含本数;

3“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工作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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