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中国·北京
二〇二六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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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4-069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开新能”)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6年1月23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2026年1月2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公告了《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日期、地点、表决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及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9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新兴东巷10号举行。公司董事长尤明杨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现场出席主持会议,经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会议由公司董事战友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2月9日的交易时间;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2月9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6年2月9日下午3: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44名,持有公司695,390,741股股份,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4.8171%。对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由本所律师验证其股东资格;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方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由股东代表及本所见证律师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已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5,108,841股,反对217,100股,弃权64,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09,088,669股,反对 217,100 股,弃权 64,8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53%。
2、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1)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结果:同意 695,099,141股,反对235,800股,弃权55,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09,078,969股,反对235,800股,弃权 55,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7%。
(2)回购股份的种类
表决结果:同意 695,100,541股,反对 234,400股,弃权55,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2%。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09,080,369股,反对 234,400股,弃权 55,8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3%。
(3)回购股份的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694,943,441股,反对 391,500股,弃权 55,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08,923,269 股,反对 391,500股,弃权 55,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63%。
(4)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694,556,841股,反对778,100股,弃权55,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08,536,669股,反对 778,100股,弃权 55,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17%。
(5)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表决结果:同意 695,099,141股,反对 235,800股,弃权 55,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09,078,969股,反对 235,800 股,弃权 55,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7%。
(6)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694,664,841股,反对670,100股,弃权55,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08,644,669股,反对670,100股,弃权 55,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32%。
(7)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 695,098,541股,反对 236,400股,弃权 55,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09,078,369股,反对 236,400股,弃权 55,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4%。
(8)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表决结果:同意 694,958,441股,反对376,500股,弃权55,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8%。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08,938,269 股,反对 376,500股,弃权 55,8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35%。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三分之二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前述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熊境坤
孙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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