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115号
───────────────关于对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王建才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王建才,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经查明,王建才自2006年8月28日至2016年2月29日担任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裁。2012年-2019年期间,公司就出租淮海中路701-721号事宜与王建才个人实际控制的上海准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准弈贸易)等
主体签订物业租赁合同,2012年-2017年2月各年度涉及金额分-1-别为1073.23万元、2169.18万元、1912.98万元、1981.82
万元、2009.64万元、345.98万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43%、0.85%、0.77%、0.79%、0.79%、0.13%。上述关联交易自2013年至2016年均已达到以临时公告披露的标准,但公司未将准弈贸易等主体作为关联方,也未对上述交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另经查明,根据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披露的收到判决书的公告,因上述相关交易事项,法院一审判决王建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财物1.6亿余元,构成贪污罪。
公司时任副总裁王建才违反忠实义务,为谋求个人利益,隐瞒其控制准弈贸易等的实际情况,未如实告知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利益,对于上述违规承担主要责任。王建才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条、第3.1.4条、第10.1.7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针对上述违规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已对公司及其他责任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因公司无法与王建才取得联系,本所已于2022年5月6日就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向王建才公告送达。公告期限届满,
王建才未提交书面异议或听证申请,其后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向王建才本人送达纪律处分通知及意向书,王建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视为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2-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王建才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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