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25证券简称:新华传媒公告编号:2024-013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4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漕溪北路 331 号中金国际广场 A 楼 8 层大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2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555714835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53.1842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及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陈启伟先生、副董事长李翔先生和王晓东先生因公务不能出席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刘航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参加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发表了鉴证意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4人,公司董事刘航先生、独立董事周钧明先生、独立董事钱翊樑先生和独立董事袁华刚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董事长陈启伟先生、副董事长李翔先生和王晓东先生、董事戴寅女士以及董事戴丽女士均因公务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公司职工监事施琼文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监事刘可女士和陈贤女士因公务未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唐莉娜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副总裁岳昕女士、李鹏程先生
和陈榕先生因公务未能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555352835 99.9349 362000 0.0651 0 0.00002、 议案名称: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555336535 99.9319 378300 0.0681 0 0.0000
3、议案名称: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555336535 99.9319 378300 0.0681 0 0.0000
4、议案名称: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554545735 99.7896 1169100 0.2104 0 0.0000
5、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经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17316535 97.8621 378300 2.1379 0 0.0000
6、议案名称:关于聘请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555336535 99.9319 378300 0.0681 0 0.0000
7、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554549335 99.7903 1165500 0.2097 0 0.0000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议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案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比例序(%)数(%)号
4.02023年年度
利润分配方1652573593.393011691006.607000.0000案
5.0关于2024年
度经常性关
1731653597.86213783002.137900.0000
联交易的议案
6.0关于聘请审
计机构的议1731653597.86213783002.137900.0000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第5项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报业
集团均回避表决。其中: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母公司,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92533681股;上海报业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45486319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欧龙、游广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9日
*上网公告文件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