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力律师事务所
CO-EFFORT LAW FIRM LLP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接受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郝红颖律师、张雨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
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东浩兰生会展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签发日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该项事实
的认识以及对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理解发表本意见。本法律意
见不涉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内容以及此间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资料进行了审核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见证后,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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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21-68866151网址:www.co-effort.com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传真:86-21-58871151邮编:200120958号华能联合大厦3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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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召集。
董事会已于2022年9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公告方式就如下事项通
知登记在册的股东。
1、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包括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
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
票程序;
2、会议审议事项;
3、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4、会议出席对象,说明了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5、会议登记方法,包括登记手续、登记时间、登记地点和相关联系电话、
现场办理参会登记的时间;
6、其他事项,包括会务咨询联系电话等。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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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于2022年10月11日下午14点00分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568号A座10楼会议
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周瑾主持,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公司股东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10月11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10月11日的9:15-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9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36,513,3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1640%。
经本所律师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本所律师等。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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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前述
表决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及本所律师参加计票和
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授权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统计并经核查确认。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36,509,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9988%;反对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02%。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经出席
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认证,
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
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
议案审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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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无副本。由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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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盖章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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