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终止公司对百联集团有限公司
持有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41.51%股份的受托管理(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测算,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本次交易不涉及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特此说明。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